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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债权人是否能将其老婆一同起诉

冯* 广东-梅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1.04 13:10:26 359人阅读

起诉债权人是否能将其老婆一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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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起诉债权人时能否将其配偶一同起诉,核心判断标准是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将其配偶一同起诉。

(3)若债务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将其配偶一同起诉。

(4)若债务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将其配偶一同起诉,除非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提醒:
起诉前应收集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如共同签名的凭证、事后追认的记录等;若对债务性质存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明确是否可将配偶一同起诉。

2026-01-04 19: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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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可以将其老婆一同起诉。

(二)若债务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将其老婆一同起诉。

(三)若债务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不能将其老婆一同起诉,除非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具体内容如下: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1-04 19:0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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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债权人的配偶一同起诉,核心在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一方签署后另一方事后追认,或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共同债务,可将其配偶一同列为被告起诉。

若债务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开支范围,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不能直接起诉配偶。但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愿产生,则仍可将配偶一同起诉。

2026-01-04 17:3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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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起诉债权人时能否将其老婆一同起诉,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若债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将债权人的老婆一同起诉。一是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二是债务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若债务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不能将其老婆一同起诉,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实际处理此类问题时,债务性质的认定可能涉及具体细节的判断,建议遇到相关情况时,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债务性质并采取合适的诉讼方式。

2026-01-04 16:0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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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债权人时能否将其配偶一同起诉,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将其配偶一同起诉。具体情形包括两种,一是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二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不能将其配偶一同起诉,但有例外。如果债务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但债权人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仍可将其配偶一同起诉。

2026-01-04 14:10:55 回复

(dsbygoogle=widow.dsbygoogle||[]).push({});2007年初,我与曾某合伙经营生意,因对市场行情判断失误,严重亏损,至2008年9月散伙结算,两人共欠外债28万元。债主多次催讨,而曾某资金紧张,我一人还清了这28万元欠款。此后,曾某口头答应设法尽快归还由我为其偿还的应由其分担的14万元债务。然而,曾某背着我,于2009年1月将其在合伙前购买的一套现价值26万余元的住房无偿赠与给与其离婚后尚未再婚的前妻温某,并于2009年2月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以备今后复婚。该住房是曾某的主要财产。我现得知此事后,向曾某讨债,被其回绝说,他的住房已归温某,已无财产偿还14万元债务。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明达:这里主要涉及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问题。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为保全债权,有请求人民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曾某应当分担与俞先生的合伙债务,但因其无支付能力,而未清偿。曾某拥有价值26万余元的住房,且该住房为其主要财产,而他明显为了避免将此住房抵债,有意将该住房赠与温某。这种出于为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危害了俞先生债权的实现。因此,俞先生有权请求撤销曾某赠与温某住房的行为,使之归于无效。同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俞先生应在其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3、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2、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3、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1)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2)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3、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意义: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锭碃赤度俦道稠权椽护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入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1)按份债权。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2)按份债务。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3、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六、主债与从债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1、主债---是指能够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2、从债---是指不能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3、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与从债之分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的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为担保该债而设之债(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之债)为从债。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1、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买卖合同之债;2、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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