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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书两个月未出会有什么情况

李** 湖北-仙桃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6.01.04 14:29:18 305人阅读

责任认定书两个月未出会有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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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两个月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能因需检验鉴定、肇事逃逸案件未查获相关人员、案件事实复杂需进一步调查,遇此情况可询问进展或向上级反映。
法律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明确期限,一般是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需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两个月未出具可能有几种情况,其一,案件需检验鉴定,像车辆技术状况鉴定、伤情鉴定等,检验鉴定期间不计入认定书制作期限,若鉴定复杂耗时久就会延迟出具;其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还没查获肇事车辆或驾驶人;其三,案件事实复杂,涉及多方责任,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若遇到这种情况,可向办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进展,若确认是办案机关拖延,可向上级部门或督察机构反映。如果大家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认定书出具等问题有疑问,可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4 16: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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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应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需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两个月未出具可能是因需检验鉴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未查获肇事方、案件事实复杂需进一步核实证据。
2.解决措施和建议:遇到这种情况可向办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进展,了解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若确属办案机关拖延,可向上级部门或督察机构反映督促处理。

2026-01-04 16:1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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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现场调查开始后的十天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要是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得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十天内完成。若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应在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后的五天内完成。
2.若两个月还没拿到认定书,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案件需要做检验鉴定,像车辆技术状况鉴定、伤情鉴定等,检验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认定书制作期限内,要是鉴定程序复杂且耗时久,认定书出具时间就会推迟;二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还没找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三是案件事实复杂,涉及多方责任,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
3.遇到这种情况,可向负责办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进展,看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如果确实是办案机关拖延,可向上级部门或督察机构反映,督促其处理。

2026-01-04 15:5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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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有明确期限。一般情况下是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需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
(2)两个月未出具认定书可能有多种原因。一是涉及检验鉴定,像车辆技术状况鉴定、伤情鉴定等,且检验鉴定期间不计入认定书制作期限,若鉴定程序复杂耗时久,会导致延迟出具。二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未查获肇事车辆或驾驶人。三是案件事实复杂,涉及多方责任,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
(3)遇到这种情况,可向办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进展,若确属办案机关拖延,可向上级部门或督察机构反映督促处理。

提醒:遇到认定书久未出具的情况,及时与办案部门沟通,若沟通无果怀疑拖延,可依规反映情况。

2026-01-04 14:5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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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两个月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可向办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进展,了解是否存在需检验鉴定、肇事逃逸未查获车辆或驾驶人、案件事实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形。
(二)如经询问,确属办案机关拖延,可向上级部门或督察机构反映督促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26-01-04 14:54:3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一样吗?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二、房屋认购书什么情况下等于购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

商品房认购书房屋认购书也称购房意向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楼盘开盘前,与有意向购买房屋的购房者签定的书面协议。认购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3)房屋价款计算;(4)定金;(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认购书签订后可退定金的情形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5、房屋认购书无效的情况,定金必然要返还。如开发商还未得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是无效的。总之,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开发商无需退还定金。所以,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后不一定要买房,但是如果不买房,那么购房定金也不会退还。购买房屋时最好不要签订房屋认购书,而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因为签了认购书,交了购房定金,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便处于被动地位,有些要求会遭到开发商拒绝,使购房者有口难言。而实际上,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房地产交易过程当中的必经程序,属双方自愿行为。如果非要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不可,也应该在签认购书时在认购书上写上以下字样:“如果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不能签署正式合同,卖方应无条件立即退还定金。”

一、什么是买房认购书买房认购书即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买房认购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认购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二、什么情况下认购书没有法律效力认购书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主要有一下两种:(一)购房人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的。(二)未满足合同应具备基本条款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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