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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刑事自诉案件的行为

赖** 江苏-苏州 刑事自诉咨询 2026.01.03 03:21:16 422人阅读

如何构成刑事自诉案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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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涉及告诉才处理的行为,如遇到侮辱诽谤(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未致人死亡)、虐待(未致人重伤死亡)、侵占等情况,被害人可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二)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行为,像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非法侵入住宅等,被害人要及时固定证据,准备好能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去法院起诉。
(三)当遇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被害人要保存好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相关证明,同时准备好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自诉。
(四)要确保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积极收集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注意查看是否在追诉时效内,并确定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26-01-03 09:5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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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构成刑事自诉案件的行为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自诉案件范围,同时需满足有明确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能提供犯罪证据、未超追诉时效且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条件。
法律解析: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范围。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行为,像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等。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行为,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非法侵入住宅等情节轻微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行为。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公检机关不予追究的行为。除此之外,构成自诉案件还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如果遇到可能涉及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因法律规定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08:3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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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刑事自诉案件的行为要符合特定条件。需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自诉案件范围内,同时要满足被害人有明确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能提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未超追诉时效且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条件。
2.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自诉案件范围包括: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行为,有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行为;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行为,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等情节轻微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行为;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行为。
3.解决措施和建议:
-被害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收集和保存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有力证明犯罪事实。
-若对案件是否属于自诉范围存在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判断。
-要严格遵守追诉时效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2026-01-03 07:1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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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刑事自诉案件的行为,要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自诉案件范围内。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行为,像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不算)、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不算)以及侵占行为。
2.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行为,比如故意伤害致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等情节不严重,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行为。
3.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表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却不追究被告人责任的行为。
4.构成自诉案件的行为,还得满足一些条件。被害人得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能拿出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没超过追诉时效,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6-01-03 06:1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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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自诉案件有严格的范围界定。告诉才处理的行为,是指只有被害人主动告诉,司法机关才处理的案件,但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除外情形。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行为,这类案件情节相对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被害人自行举证。
(3)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应被追责,也可进行自诉。
(4)构成自诉案件,除符合上述范围,还需满足有明确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能提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未超追诉时效且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条件。

提醒:刑事自诉案件举证责任在被害人,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04:47:44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寻衅滋事罪不成立的情况有哪些只要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不能成立这个罪名。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三)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四)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犯罪构成的构成要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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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6 12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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