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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施工分包受伤工伤怎么办

董* 内蒙古-通辽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6.01.03 02:45:56 498人阅读

建筑工地施工分包受伤工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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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需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同时保留受伤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事故现场记录等。

(二)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自行提出申请。

(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后,若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申领相应待遇,如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内容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026-01-03 08: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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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整理能证明存在用工关系的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件等,同时留存受伤相关的证据,像现场记录、医疗诊断证明等。

用工单位需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主动申请,受伤人员或其家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自行提出申请。

被认定为工伤后,若伤情稳定但仍有残疾、影响正常劳动能力,需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依据鉴定得出的等级,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和用工单位申领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等;若用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赔偿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2026-01-03 07: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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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建筑工地分包中工人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需按法定流程处理以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流程如下。首先收集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以及受伤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现场照片等。其次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自行提出申请。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最后申领待遇,经认定为工伤且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据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申领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所有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在处理过程中遇到单位拒绝配合证据收集困难或待遇申领受阻等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06:3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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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分包中工人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需按规范流程收集证据、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申领相关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需准备能证明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同时收集受伤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影像资料、医疗诊断证明、工友证言等,确保证据完整有效。

2.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自行向该部门提出申请。

3.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结论出具后,若伤情相对稳定但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需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明确伤残等级。

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申领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相应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6-01-03 05:3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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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集劳动关系及受伤相关证据。需准备能证明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同时留存受伤时的现场记录、医疗诊断证明、工友证言等受伤证据,为后续工伤认定提供支撑。

(2)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自行提出申请。

(3)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结论出具后,若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伤残等级。

(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结合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相关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提醒:
建筑工地分包中,若分包单位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总包单位可能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

2026-01-03 04:29:02 回复

建筑单位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施工人员工作中受伤,由转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单位报承包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施工人员从事分包业务受到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建筑单位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施工人员工作中受伤,由转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单位报承包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施工人员从事分包业务受到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建筑单位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施工人员工作中受伤,由转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单位报承包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施工人员从事分包业务受到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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