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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怎样认定为夫妻共债

陈** 云南-怒江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02 12:28:07 369人阅读

民间借贷怎样认定为夫妻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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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间借贷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符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或一方超家庭生活需要负债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三种情形,否则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比如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体现了双方对债务的认可。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因是满足基本生活开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且债权人对超出部分要承担举证责任。不符合这些情形,就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在民间借贷债务认定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2 21: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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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符合特定情形。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框架下,夫妻共同债务有清晰界定。
2.具体情形包括:首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比如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明确认可债务的行为。其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涵盖必要的衣食住行、医疗、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基本生活开支。最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对于债权人而言,在主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部分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途符合第三种情形。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在涉及债务问题时,若共同借贷应明确共同签字,避免事后纠纷。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对于可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要留存好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

2026-01-02 19:3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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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种情况。若夫妻双方都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债务,像一起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认可等行为,这类债务就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2.要是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钱,且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比如衣食住行、看病、孩子上学、赡养老人这些基本生活花费,那这笔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若能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都同意借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债权人要对超出家庭日常开销的部分进行举证,证明债务用途符合这种情况。
4.要是不符合上面这些情况,一般就不会把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6-01-02 17:5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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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认可债务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表明双方都知晓并同意这笔债务。
(2)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涵盖衣食住行、医疗、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基本生活开支。此类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若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同样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债权人要对超出部分承担举证责任。若不符合这些情形,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若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注意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部分保留好相关证据。债务人的配偶对于非基于自身意愿且可能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要谨慎对待,遇到复杂情况可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02 16:0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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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权人要认定民间借贷为夫妻共同债务,当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时,要注意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比如相关合同、资金流向记录等。
(二)夫妻一方若不想承担另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自己无共同意思表示。
(三)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若可能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避免后续产生关于是否为共同债务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1-02 14:17:27 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案情】秦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秦某以购置车辆从事运输业务为由,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秦某未能依约归还借款。后刘某向郭某催讨该款,郭某以秦某借款时其并不知情,且所借12万元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刘某诉至,要求秦某、郭某共同归还借款12万元。【裁判】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秦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秦某向刘某借款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因秦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秦某、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主张该债务为秦某个人债务,因刘某与秦某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秦某个人债务,且秦某与郭某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故对于被告郭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秦某与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原告崔小中借款12万元。【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刘某对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归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呢?涉及具体个案时,必须把握好两个问题: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可以总结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第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第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本案中,因秦某向刘某借款时,其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借款理由为购置车辆从事运输业务,该债务符合上文所述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郭某而言,其既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所负债务为各自所有,且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约定;又无证据证明秦某借款时与债权人刘某明确约定上述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故郭某辩称此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秦某个人名义而产生的债务应由秦某与郭某共同归还。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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