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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由谁负担

黄** 江西-新余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1 03:44:51 321人阅读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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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通常先由双方协商负担主体,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和司法介入相结合的原则。
(2)法律明确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负担必要费用,这保障了子女的基本权益。
(3)抚养费数额确定要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的计算方式不同,还有特殊情况可调整比例,确保抚养费合理。
(4)抚养费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可一次性给付,增加了支付的灵活性。

提醒:
确定抚养费要考虑实际情况,避免过高或过低。不同家庭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1-01 09:4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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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夫妻双方就孩子抚养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判决。
(二)确定抚养费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按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参照相关标准确定。
(三)支付抚养费时,尽量选择定期给付,若有条件也可一次性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6-01-01 08:4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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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先由双方协商负担主体,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3.抚养费数额根据孩子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定。有固定收入的,按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参照相关标准确定。特殊情况可调整比例。
4.抚养费一般定期给,条件允许也可一次性给。综合考量多因素,保障孩子成长。

2026-01-01 07:1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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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先由双方协商负担主体,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数额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且有给付方式的相关规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负担必要费用。抚养费数额确定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按一定比例给付,负担多个子女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有限制;无固定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结合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特殊情况可调整比例。同时,抚养费通常定期给付,有条件也可一次性给付。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在实际生活中,抚养费的确定和给付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情况,若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1 05:2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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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负担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以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确定负担主体,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部分或全部。

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及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比例。

建议双方协商抚养费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达成合理协议。若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法院应严格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公正判决。抚养费给付方式上,尽量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026-01-01 05:04:06 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我与丈夫于元月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由于我丈夫及家人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我生下女儿不久后,我们便常因此事发生争吵。3月,我带着女儿搬回自己父母家里居住。期间,我丈夫从来没有看过我和女儿。我几次要求他支付女儿抚养费,他都以我们没离婚,婚内不能追索抚养费为由推托。由于我收入条件不高,单独承担孩子的相关费用已力不从心。请问我可以要求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吗另外,我女儿的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认为只有在离婚时才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存在的,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生活为止,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在分居期间,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因此,你丈夫不履行抚养义务,你完全有权利向他主张你们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作了具体规定,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对于离婚后夫妻债务需要由谁来负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离婚后夫妻债务应该由谁来负担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案情简介:2008年1月高某因家庭经营的工厂资金短缺,便向李某借款5万元,高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约定偿还期限一年。一年过后,李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高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赖着不还。2009年5月,李某再次找到高某家,高某的妻子张某说钱是高某借的,而且自己已经和高某离婚,让其找高某要钱;后来李某找到高某,高某却向李某出示一份判决日期是2009年2月的离婚判决书,说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李某的钱是借给高某的,借条也是高某出具的。李某无奈,想向律师咨询他怎么才能讨回这笔债。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能否要求高某与其妻张某共同偿还高某所欠的债务,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首先要分析以高某名义所借的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高某向李某借钱时和张某还未离婚,借钱的原因是家庭经营的工厂缺钱,而工厂的经营收入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由此可知,高某或者张某只有能证明该笔债务高某和李某明确约定是高某个人债务,又或者高某和张某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且李某知道该约定的,才能将该笔债务定性为高某个人债务,否则就应当属于高某和张某的共同债务。其次,离婚判决书关于共同债务的分割对第三人的效力。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笔者认为这里的“财产分割”应做广义的理解,即不仅包括财产的分割,还包括对债务的分割。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在处理夫妻财产或者债务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不知情,《婚姻法》解释(二)的对离婚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对真正的债权人来说是具有很好的保护意义的,极大的体现出了民法的公平原则。结合本案来看,尽管对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处理,但第三方李某仍然可以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对财产债务的分割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对内的效力,而不对抗第三方。共2页:律师感想: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对外的债务多以个人名义所欠,如果夫妻一方主张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如果不能证明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对该债务的分割,如不经债权人同意,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债务人之间也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而对于债权人,应该积极收集证据,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主张偿还,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本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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