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非法言词证据应当直接排除,非法实物证据需视情况补正或排除。
法律解析:
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类。非法言词证据指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这类证据应当直接予以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若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需先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补正或解释的则予以排除。判断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时,会综合考虑收集程序违法的情况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上述标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非法证据,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遇到与非法证据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可分为非法言词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二者的排除或处理规则存在区别,核心是通过规范证据收集程序保障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1.非法言词证据应当直接排除。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这类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必须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非法实物证据需视情况处理。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相关部门应当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若无法补正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该物证或书证则应当予以排除。判断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需综合考虑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3.司法实践中严格适用排除规则。法院会依据上述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进行认定,确保每一份被采用的证据都符合法定要求,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分析:
(1)非法言词证据需直接排除,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
(2)非法实物证据需先补正或解释再决定是否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要求相关主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若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判断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时,需综合考虑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3)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认定非法证据,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上述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认定标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判断,以此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当事人若认为案件中存在非法收集的证据,可向司法机关提出排除申请,但需提供相关初步线索或材料以支持主张。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处理。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直接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非法实物证据的处理。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首先应当要求收集证据的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果收集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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