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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对方不签字是否可以放车

谢** 云南-红河 交通事故处理咨询 2025.12.30 11:29:45 454人阅读

发生事故对方不签字是否可以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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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主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后,可主动联系交管部门,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办理取车手续。
(二)若对方试图阻碍放车,车主可向交管部门说明情况,强调放车是按规定执行,对方不签字不影响。
(三)若对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告知其通过申请复核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阻碍车辆正常放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025-12-30 18: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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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责任认定后,即便对方不签字,一般也能放车。
2.按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起五日内,交管部门会通知领回扣留车辆、行驶证及扣押物品。
3.完成责任认定与检验鉴定程序,放车符合规定。放车不以对方签字为条件,对方有异议可申请复核,不能阻碍放车。期限一到,车辆会依法放行。

2025-12-30 16:4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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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事故责任认定后,对方不签字也能放车。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行驶证及扣押物品。公安机关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检验鉴定程序后,放车是符合程序的。放车不以对方签字为前提条件,对方不签字不影响车辆放行。若对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通过申请复核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阻碍车辆正常放行。在规定期限届满后,车辆通常会依法放行。若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30 15: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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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后,即便对方不签字,通常也能放车。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并完成相关检验鉴定程序后,放车符合规定。放车不以对方签字为前提,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等物品。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安机关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操作,确保放车行为合法合规。
2.若对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告知其可通过申请复核等合法途径解决。
3.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向对方说明放车的依据和流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025-12-30 13:2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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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事故责任认定后放车不以对方签字为必要条件。依据相关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管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等物品。
(2)公安机关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检验鉴定程序后,放车是符合流程的。即便对方不签字,也不影响车辆的正常放行。
(3)若对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不能阻碍车辆放行,而应通过申请复核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规定期限届满,车辆会依法放行。

提醒:
事故双方应遵循法律程序处理问题。若对事故认定有异议,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可非法阻碍车辆放行,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建议遇到复杂情况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2-30 12:28:00 回复

解答如下,会的,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释放在押人员必须办案机关出具相应法律证明。《执法细则》2-04.出所出所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法定条件出所;二是临时出所。(一)法定条件出所1.出所凭证(1)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后转劳动教养处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决定不、人民判处无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管制、缓刑等,凭办案机关签发的《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被羁押人员《释放证明书》。(2)收押后需要异地羁押的,凭两地共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异地羁押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3)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在押人员出所,分别凭办案机关的案件改变管辖通知、决定或者公函,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4)因追捕、押解等原因临时寄押以及本地抓获的外地网上在逃人员出所的,应当凭收押回执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5)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满的,凭人民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6)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的,凭人民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交付执行刑罚。(7)留所服刑罪犯被假释的,凭人民决定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凭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9)留所服刑罪犯解回再审的,凭人民再审决定书和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对法定出所的,应当在《收押登记》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中“备注”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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