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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道完成被追尾撞前车谁责

李** 河南-鹤壁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30 10:45:48 439人阅读

变道完成被追尾撞前车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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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道完成后被追尾,若自身无异常制动等影响后车的行为,可主张追尾方承担主要责任,因追尾通常是后车未保持安全车距、未及时观察路况所致。
(二)若认为自身无责,要保留好行车记录仪等证据,这些证据有助于证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
(三)不管责任情况如何,都应及时报警,等待交警进行现场勘查,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此明确责任归属,为后续赔偿等事宜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2025-12-30 14: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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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道完成后被追尾,通常追尾方担主责。变道完成已正常并入车道,后车追尾表明其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及时观察路况制动。
2.一般追尾是后车过错,但责任划分要结合现场勘查、行车记录仪等判断。若前车异常制动影响后车,会调整责任比例。
3.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时报警,等交警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责任后处理赔偿。

2025-12-30 14:1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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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变道完成后被追尾,通常追尾方承担主要责任,但具体责任划分需结合实际确定。
法律解析:
按规定,变道完成代表已正常并入车道,此时后车追尾,往往是其未保持安全车距、未及时观察路况并制动,追尾一般属于后车过错。不过责任划分不能仅以此判断,需结合现场勘查、行车记录仪等证据。若前车变道完成后有异常制动等影响后车行驶的行为,可能会使后车责任减轻或调整双方责任比例。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报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明确责任,便于后续处理赔偿等事宜。如果在事故责任认定或赔偿处理等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0 12:2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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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道完成后被追尾,通常追尾方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变道完成意味着已正常并入车道,后车追尾表明其未保持安全车距、未及时观察路况并制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追尾多是后车过错。
2.不过具体责任划分需结合现场勘查、行车记录仪等证据。若前车变道完成后有异常制动等影响后车正常行驶的行为,可能减轻后车责任或调整双方责任比例。
3.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报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责任归属,进而处理后续赔偿等事宜。

2025-12-30 12:0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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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变道完成后被追尾,追尾方负主要责任。因为变道完成表明车辆已正常并入车道,后车追尾说明其未保持安全车距,未做好路况观察与制动。
(2)然而,责任划分并非绝对。若前车变道完成后存在异常制动等影响后车正常行驶的行为,后车责任可能减轻,双方责任比例也会相应调整。
(3)确定责任归属需综合现场勘查、行车记录仪等证据。及时报警,让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很有必要,这有助于后续赔偿等事宜的处理。

提醒:
发生此类事故应及时报警,保留好现场证据。不同事故情况复杂,责任认定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30 10:56:42 回复

解答如下,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但是题目中后面的电瓶车搭载两个人是违法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参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扩展资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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