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时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若向法院主张利息,法院不会支持该请求。
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支付的利息若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可要求返还。
只要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未超出上述四倍标准,其自愿支付的行为有效,支付后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
结论: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时,借款人自愿支付且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支付后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除外。也就是说,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未超过该四倍利率标准的,其支付行为有效,支付后无权要求返还;若超过该标准,超过部分可要求返还。如果在借贷过程中遇到利息相关的疑问或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时,出借人不得主动主张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若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便无法要求返还;超过部分则可主张返还。
1.未约定利息的基础法律规则。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出借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该请求。
2.自愿支付利息的效力认定。借款人自愿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法院一般不支持该返还请求,不过支付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情况除外。
3.超额利息的返还规则。若借款人支付的利息金额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于超出该法定上限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会支持该返还请求。
法律分析:
(1)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借贷关系中利息主张的基础规则,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双方未达成利息约定时,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2)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存在例外情形,若支付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借款人可要求返还。
(3)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该支付行为有效,支付后不得要求出借人返还。此规定既尊重借款人自愿行为,也对利息金额合理限制,平衡双方权益。
提醒:
自愿支付利息时需注意金额上限,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可依法主张返还;不同案情的具体处理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时,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若出借人就此向法院起诉主张利息,法院不会支持该请求。
(二)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但如果支付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于超过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
1.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又请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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