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公司倒闭持股人是否担责需依情况而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具体责任情况如下:
1.若持股人已按章程规定足额出资,且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一般不用对公司债务担责。
2.若持股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遇到公司倒闭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公司倒闭时持股人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并非一概而论。
1.持股人已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且未存在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一般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2.持股人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时,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持股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转移财产、虚构交易等手段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1)持股人已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且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一般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持股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时,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持股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
持股人应严格履行出资义务,避免抽逃出资或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若面临公司债务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明确自身责任边界。
(一)持股人已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且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二)持股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时,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持股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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