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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实缴谁负责

任* 广东-汕尾 股权咨询 2025.12.29 15:21:42 476人阅读

股权转让实缴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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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前的实缴义务归属原股东,原股东需按规定如实完成对公司的实缴出资。
(2)转让股权时,原股东有义务向受让人如实披露未实缴情况,受让人有权知晓。
(3)股权转让后,新股东一般按受让股权比例承担公司后续出资义务,不过转让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若原股东未实缴导致纠纷,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原股东补足出资,新股东在知情受让情况下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
股权转让时,双方应明确出资义务,原股东要如实披露情况,受让人要谨慎审查。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19: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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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前要完成实缴出资义务,若未完成需如实向受让人披露情况。
(二)股权转让后,新股东通常按受让股权比例承担后续出资义务,但转让协议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若原股东未实缴引发纠纷,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原股东补足出资。新股东在知晓未如实出资仍受让股权的,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12-29 18:4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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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前,实缴义务归原股东。原股东转让股权前,要如实完成对公司的出资。若未完成,需如实告知受让人。

2.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按受让比例承担后续出资责任。若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3.若原股东未实缴引发纠纷,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补足出资。新股东知情受让的,可能要担连带责任。

2025-12-29 18:2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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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权转让前的实缴义务通常由原股东负责,转让后新股东按受让比例承担后续出资义务,有特殊约定的依约定执行,原股东未实缴引发纠纷需担责,新股东可能连带。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和常见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前需如实履行对公司的实缴出资义务。转让时,原股东有义务向受让人披露实缴情况。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按受让股权比例承担后续出资责任,不过若转让协议有特别约定,就按约定来。要是原股东未完成实缴导致纠纷,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原股东补足出资等。新股东若知晓未如实出资仍受让股权,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在股权转让出资义务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9 17:1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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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前实缴义务原则上由原股东负责,原股东需如实履行对公司的实缴出资义务,并在转让时如实披露未实缴情况。
2.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按受让股权比例承担后续出资义务,若转让协议有其他约定则从约定。
3.若原股东未实缴引发纠纷,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原股东补足出资。新股东在知晓未如实出资仍受让股权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原股东应严格履行实缴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2.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前,仔细核查原股东的出资情况。
3.转让协议应明确双方关于出资义务的责任划分。

2025-12-29 17:00:03 回复

新公司法出台以后,我国公司注册就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不是这并不代表公司股东可以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如果公司股东在未全部缴纳出资额前将股权转让的,公司应当怎么办?责任由谁承担?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对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就转让股权时由谁承担出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本文分析如下:一、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法条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系指股东未依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而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以,在认缴制下,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能不存在现实的出资义务,其股权受让人并不当然存在连带的出资义务。二、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三、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在股权转让中,股东向受让人明示其股权出资情况是其转让股权的主要义务,股权受让人也有义务了解股东的出资实缴情况。1、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就尚未成就。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成为新的股东,必须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因转让股权失去相应股东资格,故无需再履行出资义务。但基于原股东和股权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保证转让标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是其法定义务,在原股东没有履行该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该义务时,导致股权受让人对股权尚未出资这一权利瑕疵不知情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应当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成就之时,就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日。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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