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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需遵循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的原则。应从整体视觉效果角度对比授权外观设计与被指侵权的设计,不能仅关注局部细微差异,忽略整体呈现的视觉感受。
判断标准需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而非该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结果贴合普通用户的视觉认知逻辑。
若被指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两者近似,构成侵权;若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侵权。
判断时需重视产品正常使用时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同时考虑授权外观设计中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独特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2025-12-29 10:2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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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侵权,需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通过全面观察综合判断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无实质性差异则构成侵权。
法律解析: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面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需从整体视觉效果上对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观察比对,不能仅关注局部差异。二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标准,而非该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若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两者近似,构成侵权;若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侵权。判断时还需考虑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如果您遇到外观设计侵权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分析和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025-12-29 09:4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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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侵权,需以整体视觉效果为核心进行比对,结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确定是否构成近似侵权。
1.遵循全面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需从整体视觉效果上对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观察比对,不能仅关注局部差异,应综合所有设计特征带来的整体印象,避免孤立分析某一部分的细节。
2.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标准,而非该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消费者是指对授权外观设计所属领域的产品具有常识性了解,且对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有基本认知的群体。
3.若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两者近似,构成侵权;若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侵权。判断时需重点考虑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2025-12-29 08:5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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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全面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侵权,需从整体视觉效果角度对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观察比对,不能仅关注局部的细微差异,应综合考量产品的整体形状、图案、色彩等要素的组合效果。
(2)以一般消费者认知为标准:判断过程中,需以该产品相关领域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为判断依据,而非该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视角,一般消费者对设计变化的敏感度是判断的核心参考。
(3)实质性差异认定原则:若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则应认定两者近似,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若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侵权。
(4)重点部位及设计特征考量:判断时需优先考虑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同时重视授权外观设计中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独特设计特征,这些因素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大,是比对的关键内容。
提醒:
外观设计侵权判断需结合具体产品的实际设计细节和使用场景,若遇到疑似侵权情况,建议及时留存相关设计资料及侵权证据,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行详细分析,避免因自行判断偏差导致权益受损。
2025-12-29 08: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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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时,需采用全面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从整体视觉效果角度对比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不能仅关注局部的细微差异,应综合考虑产品的整体形状、图案、色彩组合等要素带来的视觉感受。
(二)判断标准需以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不能以专业技术人员或设计师的视角进行判断,要考虑普通使用者在正常使用场景下对产品外观的直观感受。
(三)若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构成侵权;若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侵权。判断时需重点关注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独特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2025-12-29 07:15: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