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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未抓到肇事逃逸者应该怎么办

母* 云南-昆明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2.28 14:34:18 380人阅读

48小时未抓到肇事逃逸者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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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会加大侦查力度,运用调取监控、走访证人、排查车辆轨迹等多种手段追查逃逸者。

(二)受害者一方要积极配合警方,提供事故准确时间、地点、肇事车辆特征等线索。

(三)若警方暂未抓获逃逸者,受害者治疗终结后,可凭借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逃逸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文书,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判决生效后,若逃逸者不履行赔偿义务,受害者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5-12-28 20: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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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逃逸案48小时未抓到逃逸者很常见,警方会加大侦查力度,用调取监控、走访证人、排查轨迹等手段追查。
2.受害者要积极配合,提供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特征等线索,协助警方工作。
3.若逃逸者未被抓获,受害者治疗结束后,可凭责任认定书等起诉,要求逃逸者及保险公司赔偿。法院会送达文书、缺席审判。若逃逸者不履行,可强制执行。

2025-12-28 18:3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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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肇事逃逸案件48小时未抓到逃逸者较常见,警方会全力追查,受害者应配合调查,也可在治疗终结后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在肇事逃逸案件里,公安机关会运用多种手段全力追查逃逸者,不过48小时未抓到逃逸者是常见现象。受害者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提供详细线索对案件侦破很关键。若警方暂时未抓获逃逸者,受害者可在治疗终结后,凭借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通过合法方式送达文书,即使逃逸者不出庭也可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若逃逸者不履行赔偿义务,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受害者权益。若您在肇事逃逸案件中遇到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8 17:5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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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案件48小时未抓到逃逸者很常见。公安机关会全力追查,受害者要积极配合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1.公安机关会加大侦查力度,运用调取监控、走访证人、排查车辆轨迹等多种手段追查逃逸者。
2.受害者应积极配合警方,提供事故准确时间、地点、肇事车辆特征等线索,协助警方工作。
3.若警方暂未抓获逃逸者,受害者治疗终结后,可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逃逸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文书,缺席审理并判决。
4.判决生效后,若逃逸者不履行赔偿义务,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保障权益。

2025-12-28 16:1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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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肇事逃逸案件中,48小时未抓到逃逸者是常见现象,公安机关会采取多种侦查手段全力追查,如调取监控、走访证人、排查车辆轨迹等,以此来获取更多关于逃逸者的信息。
(2)受害者一方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应积极配合警方,提供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地点、肇事车辆特征等线索,这有助于警方更高效地开展工作。
(3)若警方暂时未能抓获逃逸者,受害者在治疗终结后,可凭借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向逃逸者送达法律文书,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若逃逸者不履行判决,受害者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受害者提供线索要准确真实,提起民事诉讼需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16:04:0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被告人赵驾驶黑色大众轿车西向东行驶,与程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赵的同车乘车人刘某志死亡,刘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赵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案发第二天赵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询问。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通知联系不上赵。2015年1月6日赵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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