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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袁** 黑龙江-双鸭山 证据调查咨询 2025.12.28 00:22:28 434人阅读

调解书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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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内容通常能作为证据使用。它是法院或其他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制作,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根据证据规则属于书证范畴,在后续诉讼等程序中,若涉及与调解书中权利义务、事实认定相关的事项,可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不过其证明力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1.调解书的证明力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认定。若调解书所确认的事实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提交调解书的一方可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调解书内容,法院可能不采信该调解书作为证据。

2.需注意调解过程中的妥协内容使用限制。调解过程中,为达成调解而作出的妥协等内容,一般不能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作出妥协一方不利的证据。

2025-12-28 05: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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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调解书通常可作为证据使用。调解书由法院或其他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制作,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证据规则,其属于书证范畴,在后续诉讼等程序中,若涉及与调解书中权利义务、事实认定相关的事项,可作为证据提交。

(2)调解书的证明力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若调解书中确认的事实被对方当事人认可,提交方无需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且足以推翻调解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可能不采信调解书的对应部分。

(3)调解过程中的妥协内容一般不能作为不利证据。调解过程中,一方为达成调解而作出的妥协或让步等内容,不能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

提醒:
提交调解书作为证据时,应注意区分调解书中的有效事实认定与调解妥协内容,避免因错误提交妥协部分导致权益受损,若对证据使用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03:3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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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属于书证范畴,在后续诉讼等程序中,若涉及调解书中的权利义务或事实认定相关事项,可将其作为证据提交。

(二)若调解书中确认的事实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可免除己方就该事实的举证责任。若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调解书中的事实,法院可能不采信该部分内容。

(三)调解过程中为达成调解而作出的妥协内容,一般不能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2025-12-28 02:2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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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是经法院或其他调解组织制作、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的文书,通常可作为证据使用。

按照证据规则,它属于书证类型,后续诉讼中涉及调解书中的权利义务或事实认定等事项时,可提交作为证据,但证明力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若调解书确认的事实被对方认可,提交方可免除举证责任;若对方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法院可能不采信该调解书内容。

需注意,调解过程中为达成协议而做出的妥协性表述,一般不能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2025-12-28 01:4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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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调解书通常可作为证据使用,但调解过程中为达成调解作出的妥协内容不能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法律解析:调解书是法院或其他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制作,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根据证据规则,它属于书证范畴,在后续诉讼等程序中,若涉及与调解书中权利义务、事实认定相关的事项,可将其作为证据提交。其证明力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若调解书确认的事实被对方当事人认可,可免除己方举证责任;若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院可能不采信。需要注意的是,调解过程中为达成调解而作出的妥协内容,一般不能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如果对调解书作为证据的具体适用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8 01:01:4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的内容(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人民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为了防止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滥用调取证据申请权和滥用调取证据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申请调取证据时,须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该申请书应符合如下要求:(1)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即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或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交申请书,使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证据的调取,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的规定。(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调取证据。若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向提出申请,应告知其提出书面申请,经告知后仍拒绝提出书面申请的,可视为未提出申请。不过,这里的“书面形式”,除主要表现为调取证据申请书外,还可采用信函、电文等形式。(3)当事人向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包括被调取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调取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居住地或住所地等;拟调取证据的内容,包括该证据为何种形式,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申请书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申请你院调查收集……(写明证据名称)。事实和理由:你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写明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年××月××日【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4.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就是调取证据申请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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