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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的公司还能追责吗

刘** 天津-开发区 公司解散咨询 2025.12.27 11:29:33 462人阅读

已注销的公司还能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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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一般公司注销后不能被追责,但在清算义务人违法清算、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承诺担责等特殊情形下,债权人可向相关主体追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公司注销意味着法人资格消灭,正常情况下无法再被追责。然而,若清算义务人在清算中有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虚假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就需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清偿。股东承诺对公司注销前未了结债务担责的,债权人也能向其追责。若您在公司注销及债务方面遇到类似问题,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12-27 18: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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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通常法人资格消灭,无法再被追责,但有特殊情形债权人可向相关主体追责。
1.清算义务人违法行为追责:公司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在清算时违法,像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虚假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债权人收集清算义务人违法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股东未足额出资追责:公司注销时股东未足额出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查询公司注册登记信息确定股东出资情况,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偿债。
3.股东承诺担责追责:公司注销前有未了结债务,股东承诺担责的,可向股东追责。债权人需保留股东承诺担责的证据,按约定要求股东履行责任。

2025-12-27 17:5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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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失,无法再被追责。不过,当公司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在清算时有违法行为,像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虚假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赔偿。
(2)若公司注销时股东未足额出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
(3)公司注销前有未了结债务,且股东承诺承担公司债务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追责。

提醒:
债权人遇到公司注销但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7 16:2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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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若发现公司清算义务人有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虚假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清算报告、财务报表、通知记录等,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公司注销时股东未足额出资,债权人可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确定股东未出资范围,然后要求股东在该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三)当公司注销前有未了结债务且股东承诺担责时,债权人要保存好股东承诺的相关文件,直接要求股东履行责任,若股东拒绝,可走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025-12-27 15:0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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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失,不再担责。
2.若清算义务人在清算时有违法行为,像没通知债权人、虚假清算等,致债权人受损,债权人可要求其赔偿。
3.注销时股东未足额出资,债权人能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4.注销前有未了结债务,股东承诺担责的,可向股东追责。

2025-12-27 13:28:5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2、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执行局(庭)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恶意注销公司如何追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2、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执行局(庭)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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