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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和儿媳争抚养权怎么处理

马** 广东-阳江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6 03:30:42 413人阅读

公婆和儿媳争抚养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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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与儿媳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儿媳通常享有优先权利。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一方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法定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才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1.若儿媳具备监护能力,公婆主张抚养权的请求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儿媳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其抚养权优先于其他近亲属,这是法律对父母监护权的优先保护体现。

2.若儿媳存在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公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儿媳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由法院指定自己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法院会结合具体事实审查儿媳是否不适宜继续监护,再依法作出判决。

3.处理此类纠纷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与孩子的情感联系等因素。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作出裁决。

2025-12-26 08: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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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首先为其父母,只要父母一方具备监护能力,其他近亲属(包括公婆)通常无法直接主张抚养权。

(2)若儿媳存在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法定情形,公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儿媳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由法院指定自己作为监护人。

(3)处理此类抚养权纠纷时,法院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与子女的亲密程度等因素。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提醒:
儿媳需保留自身具备监护能力和良好抚养条件的证据以维护抚养权;公婆主张抚养权需提供儿媳存在法定不适宜监护情形的证据,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12-26 07:5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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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优先归父母一方。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要父母一方具备监护能力,其他近亲属不能主张优先获得抚养权,公婆作为祖父母不属于优先获得抚养权的主体。

(二)公婆主张抚养权需满足特定条件。若儿媳存在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公婆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儿媳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由法院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三)处理纠纷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抚养权争议,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处理,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5-12-26 07:0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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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作为孩子母亲的儿媳若具备监护能力,其对孩子的抚养权主张会优先于孩子的祖父母,后者一般不直接享有抚养权的优先资格。

若儿媳存在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孩子的祖父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儿媳的监护人资格,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指定祖父母为孩子的监护人。

处理此类抚养权纠纷时,需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核心原则,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2025-12-26 06:4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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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儿媳在具备监护能力时,对未成年子女一般享有优先抚养权,公婆主张抚养权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等法定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才有机会获得抚养权。若儿媳具备监护能力,公婆主张抚养权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儿媳存在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公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儿媳的监护人资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合适的监护人。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处理。如果遇到此类抚养权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025-12-26 05:06:57 回复

儿媳妇和婆婆争遗产怎么办,通常怎么判决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婆婆,儿媳及其女儿各继承所涉房屋的三分一的份额,并在各自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丈夫生前所欠债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而且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婚姻法》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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