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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服判决上诉是否得交诉讼费

曾* 江西-宜春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2.25 18:25:08 492人阅读

不服判决上诉是否得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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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服判决上诉通常需要预交诉讼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法律解析: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会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用。司法救助的情形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等。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会批准相应申请。如果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或者对上诉费用的缴纳有其他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指引。

2025-12-25 20: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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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通常需要缴纳诉讼费用。

1.一般情况下,上诉费用由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向人民法院预交。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需分别预交各自的上诉费用。若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会通知其在七日内完成预交。

2.存在特殊情形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用。常见的司法救助情形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以及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等。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会批准相应的费用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2025-12-25 19:2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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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一般需要预交诉讼费用。上诉人应在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该费用,若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则需各自分别预交上诉费用。

(2)若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法院会通知其在七日内完成预交。

(3)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费用。例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情形,或是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等,经法院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会批准相应的司法救助申请。

提醒:
当事人上诉时需按时预交诉讼费,若经济困难且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应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向法院申请,避免因未预交费用导致上诉被视为撤回。

2025-12-25 19:0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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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判决上诉时,上诉人需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诉讼费。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各自预交相应费用。

(二)若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人民法院会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且未申请司法救助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可能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费。例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或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等情形,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会批准相应申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

(二)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025-12-25 19:0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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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通常需要缴纳诉讼费用。上诉人提交上诉状的同时,要预先缴纳这笔费用;如果双方都上诉,各自分别预交。要是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没交,法院会通知其在七日内补交。

不过存在例外,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费。比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情况,或是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等,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后,会批准相应申请。

2025-12-25 19:00:42 回复

1、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2、如人民驳回申请再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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