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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欠钱转移资产,该如何去起诉

冯* 天津-塘沽区 欠款追讨咨询 2025.12.24 11:13:34 495人阅读

对方欠钱转移资产,该如何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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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及时收集借条、转账记录、资产转移凭证等能证明对方欠钱及转移资产的材料。
(二)撰写起诉状:清晰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像偿还欠款、承担违约责任等)、事实与理由。
(三)法院立案:合同纠纷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四)配合审理:立案后配合法院审理,若能证明对方恶意转移资产,申请财产保全,通过举证、质证维护权益,要求判决对方偿还欠款及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5-12-24 16: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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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迅速收集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资产转移凭证等,用以证明对方欠债和转移资产的行为。

2.撰写起诉状,清晰列出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如让对方还钱和承担违约责任等,以及事实和理由。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合同纠纷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诉,民间借贷纠纷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

4.立案后配合法院审理,若能证明对方恶意转移资产,可申请财产保全,通过举证等环节维护权益,要求对方还钱和赔偿。

2025-12-24 14:5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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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追讨欠款需收集证据、撰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立案后配合审理程序,可申请财产保全,按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收集对方欠钱及转移资产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资产转移凭证等,是为后续维权提供事实依据。撰写起诉状能清晰明确双方信息、诉求以及事件缘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是启动法律程序的关键步骤,不同类型纠纷有不同管辖规定,需按规定选择。立案后配合审理程序,若能证明对方恶意转移资产,申请财产保全可防止财产流失。通过举证、质证等环节,能让法院查明事实,判决对方偿还欠款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整个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才能保障自身权益。若在追讨欠款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不确定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12-24 14:1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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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讨欠款需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起诉维权。收集对方欠钱及转移资产证据意义重大,借条、转账记录、资产转移凭证等能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撰写起诉状时,要清晰列出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很关键,合同纠纷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立案后要积极配合法院审理程序。
3.若能证明对方恶意转移资产,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进一步流失。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质证等环节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对方偿还欠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整个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自身权益。

建议:及时收集证据,避免证据缺失;起诉状撰写要准确清晰;立案前了解好管辖法院;诉讼中积极配合法院,合理运用财产保全等措施。

2025-12-24 12:2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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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证据收集是追讨欠款的基础。借条、转账记录、资产转移凭证等能有力证明债务关系和对方转移资产的行为,为后续诉讼提供关键支撑。
(2)起诉状的撰写需准确清晰。明确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是法院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依据。
(3)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很关键。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管辖规定,如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有所不同,正确选择可避免程序上的麻烦。
(4)立案后的诉讼过程中,若能证明对方恶意转移资产,申请财产保全可防止财产流失。通过举证、质证等环节,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可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证据收集要全面合法,诉讼过程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同案情可能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4 11:49:05 回复

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如果打算把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由新公司承担,可以采用“新设合并”方式。二、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该类企业合并中,因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成为其子公司,在企业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发生以后被注销,从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在合并日(或购买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为了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与所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处理。企业合并继后期间,合并方应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三)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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