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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能否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鲜* 天津-塘沽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2.24 10:48:34 457人阅读

儿媳妇能否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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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儿媳不属于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儿媳不在这一范围之内,因此通常不享有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

2.存在特殊情形时,丧偶儿媳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能够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需要满足特定条件,要么是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要么是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比如长期照顾公婆的日常起居,或者负担了公婆大部分的生活费用等,都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

2025-12-24 16: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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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儿媳不属于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2)存在特殊情形时,丧偶儿媳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若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可成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

(3)“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为,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例如长期照顾公婆的生活起居、负担大部分生活费用等。

(4)在满足上述特殊情形时,丧偶儿媳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

提醒:
判断丧偶儿媳是否尽主要赡养义务需结合经济支持、劳务扶助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具体分析。

2025-12-24 14:3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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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情况下,儿媳不属于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二)如果儿媳丧偶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三)判断是否尽主要赡养义务,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为公婆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比如负担大部分生活开支或者医疗费用;二是在劳务上给予主要帮助,比如长期照顾公婆的日常起居,或者在公婆生病时进行护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025-12-24 12:4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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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儿媳不属于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但存在特殊情形,若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这里的主要赡养义务指长期照料公婆生活起居、承担大部分经济开销等,即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主要劳务扶助。

满足上述条件的丧偶儿媳,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能够参与遗产的分配。

2025-12-24 12:3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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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儿媳不属于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但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儿媳通常不在此范围内,但存在例外情形。若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尽主要赡养义务指的是为公婆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扶助,例如长期照顾公婆生活起居、承担大部分生活费用等。符合该条件的丧偶儿媳,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可依法参与遗产分配。如果遇到遗产继承相关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2025-12-24 11:48:5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丧偶儿媳能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问题解答如下,丧偶儿媳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网友提问:父母98年离婚,有一子两女,父亲05年去世。母亲06年与儿子、儿媳、孙子居住在父亲留下的房产,共同生活1年后儿子过世,又与儿媳和孙子共同生活了8个月,儿媳照顾了母亲的生活,母亲有工资每月近1千6百元,生活费可自理,有病时其他两女都去照顾并尽了义务。父亲留下的房屋(单独所有),无遗嘱。遗产分配时,两女儿认为一子两女三方应各占三分之一,(因儿子过世,应得部分由儿媳和孙子转继承)。儿媳认为她是丧偶儿媳,同婆婆共同生活并尽了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多分一份。即分成四份,格外有它一份,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律师解答:法律依据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相关法律法规: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法[1]》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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