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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没有法定的相似度数值标准,不能单纯用具体百分比衡量是否侵权。
首先要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或相近类别的产品,这是侵权判断的基础。
然后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基准,对两者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全面观察和综合判断。
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通常认定为近似设计,可能构成侵权;若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近似,一般不认定侵权。
因此,外观专利侵权需结合产品类别、整体视觉效果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不能仅依赖相似度数值。
2025-12-24 11: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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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判断外观专利是否侵权,不能仅依据相似度数值,需结合产品种类及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判断外观专利是否侵权需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或相近种类产品,若不属于则不构成侵权。第二步若属于同类或相近种类产品,需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整体观察并综合判断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通常认定构成近似可能构成侵权;若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近似一般不认定侵权。因此不能单纯依据相似度数值判断是否侵权,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如果遇到外观专利侵权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
2025-12-24 09:5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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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无法依据明确的相似度数值,需结合产品类别与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1.首先确认产品是否属于同类或相近种类。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需属于相同或相近类别的产品,这是侵权判断的前提。若产品类别不同或不相近,即便外观存在相似点,也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2.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标准判断整体视觉效果差异。判断时需站在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角度,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全面观察与综合分析,而非仅关注局部细节。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则认定为外观近似,可能构成侵权;若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近似,通常不认定侵权。
2025-12-24 09: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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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首先需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或相近种类产品。若两者不属于同类或相近种类产品,通常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2)在确认产品种类相符后,需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标准。该标准中的一般消费者是指对该类产品具有基本了解,但并非专业领域人员的普通使用者。
(3)判断侵权的核心在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通常会被认定为构成近似,可能构成侵权;若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近似,一般不认定为侵权。
(4)法律未明确规定外观专利相似度达到多少不算侵权,因此不能单纯依据相似度数值判断是否侵权,需结合产品种类、整体视觉效果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
提醒:
判断外观专利侵权时,不要仅关注局部细节或相似度数值,应重视整体视觉效果与产品种类的匹配性,若存在相关争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
2025-12-24 07:5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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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或相近种类产品。如果不属于同类或相近种类产品,一般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二)若属于同类或相近种类产品,再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如果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通常认定构成近似,可能构成侵权;如果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近似,一般不认定侵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1.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2.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2)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2025-12-24 07:13: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