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其收集行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与程序要求。
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包括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涉及身份关系的情况,涉及公益诉讼的情况,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情况,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情况。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法院收集的证据需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具有效力,一是收集程序合法,二是证据来源真实可靠,三是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满足这些条件的证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分析:
(1)法院收集的证据若要具有效力,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收集程序合法、证据来源真实可靠、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满足上述条件的证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包括五种,具体为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会依法开展调查收集工作。
(4)无论是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还是依当事人申请收集的证据,只要符合有效性的三个条件,均具有证据效力,可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提醒:
当事人若对法院收集的证据效力有异议,可在庭审中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法院进行审查;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证,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明确无法自行收集的原因及证据线索。
(一)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包括五类。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公益诉讼的。涉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三)法院收集的证据若程序合法、来源真实可靠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他人可能被恶意串通损害权益,以及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程序性事项。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向法院申请协助获取相关证据。
无论是法院主动收集还是依申请收集的证据,只要程序合法、来源真实可靠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就具备法律效力,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结论: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收集的证据,只要程序合法、来源真实可靠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是涉及公益诉讼的。四是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此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可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法院收集的证据需满足三个条件才具有效力。一是收集程序合法。二是来源真实可靠。三是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满足这些条件的证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在诉讼中遇到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对法院收集的证据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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