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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撞小孩责任怎么认定

秦* 广东-中山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23 16:14:53 406人阅读

车祸撞小孩责任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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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闯红灯、不酒驾、不疲劳驾驶,行驶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时避让危险。
(二)小孩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职责,避免小孩在危险路段活动,防止其违反交通规则。
(三)发生车祸后,各方应配合交警部门工作,提供真实信息,等待交警依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结果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25-12-23 20: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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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祸撞小孩责任认定需综合多方因素。先看各方有无违法行为,像司机超速、闯红灯、酒驾等,小孩是否违反交规。
2.若司机违法,一般要担责,比如超速可能被认定主责。
3.事故过程中,司机若没尽到注意义务,未及时避让小孩,也可能担责。
4.小孩监护人若没尽到监管职责,让小孩身处危险路段,也会担部分责任。
5.最终责任划分由交警依据勘查、取证等,按交规出具认定书确定。

2025-12-23 19:2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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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车祸撞小孩责任认定需综合各方违法行为、驾驶员注意义务、监护人监护职责等因素,最终由交警依据交通法规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
法律解析:
在车祸撞小孩的责任认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有超速、闯红灯、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若存在此类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未及时避让突然冲到马路上的小孩,也可能需担责。而小孩的监护人对小孩负有监护职责,若未对小孩进行合理监管,致使小孩突然出现在危险路段,监护人可能承担部分责任。最终的责任划分,交警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情况,依据交通法规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您遇到类似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3 19:0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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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祸撞小孩责任认定需全面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各方违法行为、事故过程中驾驶员注意义务履行情况以及小孩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情况。
2.若驾驶员有超速、闯红灯、酒驾等违法行为,一般要担责,超速行驶可能被认定主要责任。若驾驶员未及时避让突然冲到路上的小孩,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可能担责。若监护人未合理监管小孩,使其出现在危险路段,监护人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3.解决措施和建议: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违法行为,行驶中保持高度注意力。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看管好小孩。最终责任划分以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依据交通法规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2025-12-23 18:0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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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车祸撞小孩责任认定需全面考量。先查看各方是否有违法行为,驾驶员的超速、闯红灯、酒驾、疲劳驾驶等,以及小孩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都会对责任认定产生影响。若驾驶员违法,往往需承担相应责任,如超速行驶可能被认定为主责。
(2)事故发生过程中,驾驶员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像未及时避让突然冲到马路上的小孩,也会被判定担责。
(3)小孩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履行情况也不容忽视。若监护人未合理监管小孩,致使小孩出现在危险路段,监护人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4)最终的责任划分由交警部门依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按照交通法规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

提醒:
车祸责任认定复杂,不同情况责任划分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2-23 17:38:37 回复

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一)酒后,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后,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但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或存在其他过错,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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