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诉讼费随案件移送给受移送法院;另一种是退还当事人,由当事人自己到受移送法院缴费。如果法院要求你交还诉讼费收据,应该退还你的预交诉讼费。2、如果你预交的诉讼费随案件移送给高院,但是高院认为你缴纳的诉讼费不足,或者你预交的诉讼费已经退还给你你没有交给高院,高院会向你催缴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高院有权裁定按撤诉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中,您方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法院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本案自动撤诉处理。
2018-04-08 11:20:15 回复
您好,就您免交诉讼费 由谁审批的问题,做出如下解释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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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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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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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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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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