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南法律咨询 > 周口法律咨询 > 周口抵押担保法律咨询 > 连带担保责任约定不明怎么办

连带担保责任约定不明怎么办

顾* 河南-周口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2.23 12:03:47 493人阅读

连带担保责任约定不明怎么办

其他人都在看:
周口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周口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担保合同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内容模糊时,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且在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若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不能以先找债务人的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此时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讨债务。

2025-12-23 16:45:01 回复
咨询我

结论:当事人对连带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当担保责任约定不明时,债权人需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遇到担保责任约定不清的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各方的责任范围,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2025-12-23 16:22:24 回复
咨询我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的情形下直接适用一般保证规则。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时,保证人不得行使该抗辩权。

2.债权人主张权利需遵循法定顺序。若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债权人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申请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剩余部分的保证责任。

3.建议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保证方式。为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合同各方应在保证合同中清晰注明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确保权利义务明确,降低后续法律风险。

2025-12-23 15:43:1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时除外。

提醒:
若担保责任约定不明,债权人需先通过审判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的部分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具体案情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3 14:07:34 回复
咨询我

(一)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按一般保证处理,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

(二)若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就债务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享有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在债务人未经过审判或仲裁且财产未被强制执行前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法定例外情形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该条规定:
1.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5-12-23 12:34:28 回复

您好,关于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高最院的解释规定,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这种约定的连带责任是无效的。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