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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数额的认定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为核心依据,计算时需结合款项实质、合同操作等情况综合判断,并对符合条件的数额进行累计计算。
1.以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本金作为非法放贷数额的基础,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款项,无论以何种名义收取,实质均属于利息,不应计入本金数额,需从认定金额中剔除。
2.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与借款人签订更高金额的新借贷合同,新增金额通常不计入非法放贷数额,但如果此类操作是为掩盖非法放贷事实,迫使借款人在新合同上确认更高金额,则新增部分仍可能被纳入认定范围。
3.非法放贷数额需累计计算,但仅统计实际出借的本金部分,不计算复利,后续产生的利息等费用不会滚动计入本金重复计算。
2025-12-23 09: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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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放贷数额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计算时预先扣除的利息等费用不应计入。
(2)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或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相关费用,实质均为利息,应计入非法放贷数额。
(3)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与借款人再次签订金额更高的新借贷合同,新增金额一般不计入非法放贷数额。
(4)若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掩盖非法放贷事实,使借款人在新借条上签字确认,该部分新增金额仍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放贷数额。
(5)非法放贷数额实行累计计算,且仅计算本金,不计复利。
提醒:
非法放贷数额认定需结合实际出借情况及费用性质综合判断,涉及相关情形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具体数额认定,避免因理解偏差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025-12-23 07:3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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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放贷的数额按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等费用不能计入。
(二)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或者从本金里预先扣除这些费用,本质都是利息,要计入非法放贷数额。
(三)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签订更高金额的新借贷合同,新增金额一般不计入,但如果是为掩盖非法放贷事实让借款人签字确认的,新增部分可能被认定。
(四)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计算,且只算本金,不算复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非法放贷数额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2.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的费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时扣除;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3.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的,非法放贷数额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计算。
2025-12-23 06:4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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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的数额以实际给到对方的本金为准,预先扣除的利息等费用不纳入计算。但以介绍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或直接从本金里扣的款项,本质都是利息,需计入数额。
通过转单、平账签更高金额新合同的,新增部分通常不算。若为掩盖非法放贷让对方签新借条,这部分金额仍可能被认定。
非法放贷数额需累计计算,且仅算本金,不包含复利部分。
2025-12-23 05:4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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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放贷数额以实际出借的本金金额认定,预先扣除的费用不计入,转单平账新增金额一般不计入但掩盖事实的除外,数额累计计算且只算本金不计复利。
法律解析:
非法放贷数额的认定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为准。计算时,预先扣除的利息等费用不应计入。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或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的款项,实质均为利息,应计入非法放贷数额。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高的新借贷合同,新增金额一般不计入非法放贷数额,但如果是为掩盖非法放贷事实让借款人在新借条上签字确认,该部分金额仍可能被认定。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计算,且只计算本金,不计复利。若遇到涉及非法放贷数额认定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5-12-23 04:08: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