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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数额怎样认定

任** 内蒙古-包头 民间借贷咨询 2025.12.23 03:53:44 314人阅读

非法放贷数额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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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数额的认定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为核心依据,计算时需结合款项实质、合同操作等情况综合判断,并对符合条件的数额进行累计计算。

1.以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本金作为非法放贷数额的基础,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款项,无论以何种名义收取,实质均属于利息,不应计入本金数额,需从认定金额中剔除。

2.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与借款人签订更高金额的新借贷合同,新增金额通常不计入非法放贷数额,但如果此类操作是为掩盖非法放贷事实,迫使借款人在新合同上确认更高金额,则新增部分仍可能被纳入认定范围。

3.非法放贷数额需累计计算,但仅统计实际出借的本金部分,不计算复利,后续产生的利息等费用不会滚动计入本金重复计算。

2025-12-23 09: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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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放贷数额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计算时预先扣除的利息等费用不应计入。

(2)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或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相关费用,实质均为利息,应计入非法放贷数额。

(3)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与借款人再次签订金额更高的新借贷合同,新增金额一般不计入非法放贷数额。

(4)若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掩盖非法放贷事实,使借款人在新借条上签字确认,该部分新增金额仍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放贷数额。

(5)非法放贷数额实行累计计算,且仅计算本金,不计复利。

提醒:
非法放贷数额认定需结合实际出借情况及费用性质综合判断,涉及相关情形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具体数额认定,避免因理解偏差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025-12-23 07:3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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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放贷的数额按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等费用不能计入。

(二)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或者从本金里预先扣除这些费用,本质都是利息,要计入非法放贷数额。

(三)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签订更高金额的新借贷合同,新增金额一般不计入,但如果是为掩盖非法放贷事实让借款人签字确认的,新增部分可能被认定。

(四)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计算,且只算本金,不算复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非法放贷数额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2.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的费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时扣除;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3.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的,非法放贷数额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计算。

2025-12-23 06:4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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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的数额以实际给到对方的本金为准,预先扣除的利息等费用不纳入计算。但以介绍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或直接从本金里扣的款项,本质都是利息,需计入数额。

通过转单、平账签更高金额新合同的,新增部分通常不算。若为掩盖非法放贷让对方签新借条,这部分金额仍可能被认定。

非法放贷数额需累计计算,且仅算本金,不包含复利部分。

2025-12-23 05:4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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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放贷数额以实际出借的本金金额认定,预先扣除的费用不计入,转单平账新增金额一般不计入但掩盖事实的除外,数额累计计算且只算本金不计复利。

法律解析:
非法放贷数额的认定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为准。计算时,预先扣除的利息等费用不应计入。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或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的款项,实质均为利息,应计入非法放贷数额。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高的新借贷合同,新增金额一般不计入非法放贷数额,但如果是为掩盖非法放贷事实让借款人在新借条上签字确认,该部分金额仍可能被认定。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计算,且只计算本金,不计复利。若遇到涉及非法放贷数额认定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5-12-23 04:08:11 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经营罪数额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追诉标准如下:(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汇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③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20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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