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协议签订后并非绝对不能反悔,是否可以反悔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主要包括可撤销协议与请求变更抚养费两种情况。
1.若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协议内容违背真实意愿,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法律明确规定,一方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若不存在可撤销情形,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比如孩子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学习费用大幅增加,导致原定抚养费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抚养方或孩子本人可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若支付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力按原协议支付抚养费,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求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
法律分析:
(1)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协议签订后,若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受损害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依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若协议不存在可撤销情形,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向法院起诉调整抚养费数额。例如孩子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学习费用大幅增加导致原定数额无法满足需求时,抚养方或孩子可起诉要求增加;若支付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力按原协议支付,也可起诉请求适当减少。
提醒:
签订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协议时应确保自愿真实,避免后续因欺诈或胁迫问题产生纠纷;出现客观情况变化需调整抚养费时,应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不可自行违约或拒绝支付。
(一)若能证明签订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导致协议并非真实意愿的表达,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二)若不存在可撤销情形,但出现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比如孩子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学习费用大幅增加,或者支付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力按原协议支付,可先与对方协商调整抚养费数额。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协议签订后若想变更或撤销,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能提供证据证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法律明确,此类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若无撤销情形,但因孩子突发重病、生活学习开支大幅增加等客观变化,原定抚养费无法满足需求时,抚养方或孩子可起诉要求增加费用。
若支付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力按原协议支付,也可起诉请求适当减少抚养费。
结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协议签订后并非绝对不可变更,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可撤销或调整。
法律解析:签订抚养费协议后若想反悔,需分情况处理。一是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受损害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二是若不存在可撤销情形,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孩子突发重大疾病或生活学习费用大幅增加,原定抚养费数额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抚养方或孩子可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若支付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力按原协议支付,也可起诉请求适当减少。如果遇到抚养费协议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获得针对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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