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不同的功能。执行异议之诉聚焦于执行程序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争议,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未参加原诉讼且无过错的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途径。
(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需满足一定条件。即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还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
(3)若第三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已充分主张权利并经过审理,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提醒: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要注意时间限制和自身是否已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充分主张权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第三人在执行异议之诉结束后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先确认自身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
(二)准备好能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自身民事权益的证据。
(三)务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已充分主张权利并经审理,慎重考虑是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可能不被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1.执行异议之诉结束,符合条件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前者解决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争议,后者为未参诉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
2.第三人若因不可归责自己的事由没参加原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内容有误且损害自身权益,自知道受损日起六个月内,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3.若第三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已充分主张权利并经审理,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不被支持。
结论:
执行异议之诉结束后,符合条件时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已充分主张权利并经审理的,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不被支持。
法律解析:
执行异议之诉主要处理执行程序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争议,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给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途径。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与原诉讼,且有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过,若第三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已经充分主张权利且法院进行了审理,此时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如果遇到执行异议之诉或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执行异议之诉结束后,符合特定条件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聚焦执行程序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争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为未参加诉讼且无责的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
第三人若因不可归责自身的事由未参与原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且损害其权益,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过,若第三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已充分主张权利并经审理,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建议第三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充分准备证据、积极主张权利。若错过执行异议之诉且符合条件,要及时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