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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交警队不提供肇事者三证一单怎样处理

邓** 云南-西双版纳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2.19 03:24:05 477人阅读

若交警队不提供肇事者三证一单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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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交警队不提供肇事者三证一单时,当事人可通过沟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获取该材料。
法律解析:
肇事者三证一单是处理事故索赔的重要材料。当事人首先可与交警队沟通,说明获取该材料的合理用途如后续索赔,请求依法提供。若沟通无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事人可书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要求获取肇事者三证一单信息。若交警队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或拒绝公开,当事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若对上述流程的具体操作或法律细节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9 07: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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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交警队不提供肇事者三证一单时,当事人可通过沟通协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逐步解决,以获取后续索赔所需的关键材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当事人可先主动与交警队沟通,清晰说明自身需要获取该材料的合理用途,比如用于后续索赔等事项,请求交警队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2.若沟通无果,当事人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书面形式向交警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要求获取肇事者三证一单的信息。

3.若交警队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或明确拒绝公开,当事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队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025-12-19 06:4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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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可先尝试与交警队沟通,说明自身需获取肇事者三证一单的合理用途,如后续索赔等,请求交警队依法提供该材料。

(2)若沟通无果,当事人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书面形式向交警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要求获取肇事者三证一单的信息。

(3)若交警队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或拒绝公开,当事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队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获取处理事故所需的关键信息。

提醒:
当事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需明确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保留沟通及申请的相关凭证,若对维权流程不熟悉,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9 06:3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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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可先尝试与交警队沟通,说明自身需要获取肇事者三证一单的合理用途,比如后续索赔等,请求交警队依法提供。

(二)若沟通无果,当事人可书面形式向交警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要求获取肇事者三证一单的信息。

(三)若交警队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或拒绝公开,当事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025-12-19 05:4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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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警队不提供肇事者三证一单时,可先主动沟通,说明获取材料是为后续索赔等合理用途,请求按规定提供所需信息。

若沟通无果,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要求公开肇事者的三证一单信息。

要是交警队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拒绝公开,可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管辖法院起诉,要求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维护权益。

2025-12-19 03:59:04 回复

交警部门能放车,而且也是应该放车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事故调查取证而不是为了处理对伤者的赔偿,但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到期后交警部门就应该及时放车,否则就属于非法扣押。作为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而言,如果对方不肯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由自己先行支付,到时再向对方要求赔偿。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来查封、扣押对方的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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