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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吗

张* 黑龙江-双鸭山 仲裁咨询 2025.12.16 05:52:16 340人阅读

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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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其他法院没管辖权。

2.仲裁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把纠纷交给仲裁机构裁决。它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只要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能排除法院管辖,包括专属管辖。

3.仲裁协议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核心。协议有效时,当事人就得按约定用仲裁解决纠纷,法院不再受理。所以专属管辖不影响当事人用仲裁解决纠纷。

2025-12-16 10: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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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有效仲裁协议可排除包括专属管辖在内的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特定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排除其他法院。但仲裁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双方自愿达成有效仲裁协议时,就意味着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此时法院不再受理该纠纷,专属管辖也就无法限制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这是因为仲裁制度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保障当事人按照约定解决纠纷。如果遇到关于专属管辖和仲裁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16 09:4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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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属管辖确实不得对抗仲裁。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特定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排除其他法院,但仲裁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自愿达成有效仲裁协议时,就能排除法院管辖,包括专属管辖。
2.这是因为仲裁制度核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协议体现了当事人自行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意愿。
3.当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法院不会受理该纠纷,专属管辖不能限制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

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在有纠纷时,若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应及时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签订协议过程中,要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明确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以保障自身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

2025-12-16 08:4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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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限定某类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目的在于保障司法秩序和案件的妥善处理,排除其他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
(2)仲裁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双方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裁决。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核心所在。
(3)当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时,即便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当事人也可排除法院管辖,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这是因为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表达了自主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意愿,这种意愿应得到尊重。

提醒:
签订仲裁协议时要确保其合法有效,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6 08:2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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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涉及专属管辖的纠纷双方,若想通过仲裁解决,应在纠纷发生前后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明确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等关键内容。这样在出现纠纷时,就能按照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二)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要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协议无效导致无法排除法院管辖。比如不能违反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表明只要仲裁协议有效,就能排除法院管辖,即使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例外。

2025-12-16 07:14:03 回复

您好,关于专属管辖可以约定仲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专属管辖能否约定仲裁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有二:其一,《民事诉讼法》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本条规定直接冠以[专属管辖]名称。该条虽然是在有关国内诉讼管辖权章节中做出的,但通常也认为其同样适用于涉外案件,亦即此三类案件属我国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内,别国无权受理。其二,《民事诉讼法》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一般而言,仲裁是专指民商事纠纷的仲裁,不包括劳动仲裁,本文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谈仲裁的管辖。仲裁案件管辖不受级别、地域的限制,没有专属管辖的问题,也不受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限制,即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只对受理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对于仲裁案件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继承纠纷、与港口作业有关的纠纷、与破产债务人相关的案件等,都可以约定仲裁管辖,不受管辖地和案件的专业性质的限制。

您好,关于专属管辖能不能约定仲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专属管辖能否约定仲裁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有二:其一,《民事诉讼法》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本条规定直接冠以[专属管辖]名称。该条虽然是在有关国内诉讼管辖权章节中做出的,但通常也认为其同样适用于涉外案件,亦即此三类案件属我国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内,别国无权受理。其二,《民事诉讼法》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一般而言,仲裁是专指民商事纠纷的仲裁,不包括劳动仲裁,本文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谈仲裁的管辖。仲裁案件管辖不受级别、地域的限制,没有专属管辖的问题,也不受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限制,即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只对受理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对于仲裁案件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继承纠纷、与港口作业有关的纠纷、与破产债务人相关的案件等,都可以约定仲裁管辖,不受管辖地和案件的专业性质的限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仲裁条款专属管辖是如何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应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因此,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仲裁基本制度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中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一、协议仲裁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二、或裁或审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到,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驳回,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三、一裁终局《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提出。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中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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