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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误工费咋算

丁** 云南-大理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12 09:17:48 415人阅读

交通事故全责误工费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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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中,全责方要赔偿无责方误工费。误工费由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决定。
2.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算到定残前一天。
3.收入状况分两类。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地同行业平均工资算。
4.主张误工费要提供收入和误工时间等证明。

2025-12-12 14: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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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事故全责方要赔偿无责方误工费,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主张时需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全责方承担赔偿无责方误工费的责任。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方面,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主张误工费时,无责方需提供收入证明、误工时间证明等证据,以便合理获得赔偿。如果遇到交通事故涉及误工费赔偿的问题,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2 13:4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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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方应赔偿无责方误工费,这是合理合法的。误工费的确定需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分两种,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为主张误工费,需提供相关证据,如收入证明、误工时间证明等。

建议如下:
1.发生事故后及时就医,让医疗机构准确出具误工时间证明。
2.平时注意保留收入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证明收入状况。
3.妥善保存好各类证据,为后续主张误工费做好准备。

2025-12-12 11:5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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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交通事故中,全责方有义务赔偿无责方的误工费。这是对无责方因事故导致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
(2)误工时间的确定需以医疗机构的证明为依据。如果伤者因伤致残且持续误工,误工时间能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这样能更准确地反映伤者的实际误工时长。
(3)对于收入状况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无固定收入的,先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规定考虑了不同收入情况。
(4)无责方主张误工费时,要提供收入证明、误工时间证明等证据,以此来证明自己的损失,让赔偿更合理合法。

提醒:
主张误工费时要确保证据真实有效,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11:2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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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责方要明确赔偿范围,涵盖无责方因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误工损失。
(二)确定误工时间时,应获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若伤者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三)核算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无固定收入的,先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无责方主张误工费时,需准备好收入证明、误工时间证明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2-12 10:43:2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执行中保全错误怎么救济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的;被申请人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派执行员执行。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无管辖权;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赔偿。受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财产保全的程序】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2、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当事人不服人民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种裁定因是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行为,也必须用司法权性质的行为进行纠正。执行监督程序的内容应包括:1、有权引发执行监督程序的有当事人、本院院长、上级。如此类裁定确有错误,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其针对的是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抗诉行为是诉讼行为,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而作出涉及实体的权利的裁定,不存在开庭,故在此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2、纠错程序具体表现为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如前所述,执行阶段不可能按照审理程序进行纠错,但既然是司法行为,就应当有符合公开、公正、等司法行为规则的程序。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具体而言,就是一旦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程序确有错误进入执行监督程序后,执行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遵循公开、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通过听证调查,重新评议作出裁定。如果是一审作出的执行裁定,由一审按执行监督程序重新裁定,不服该裁定仍可上诉;如果是二审的裁定,二审重新裁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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