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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偷车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王* 江苏-徐州 刑事赔偿咨询 2025.12.11 03:29:15 431人阅读

未成年人偷车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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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偷车需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偷车构成对车辆所有权人的财产侵权,依据法律,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赔偿方式分情况处理。若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若赔偿不足,由监护人承担剩余赔偿。这是因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监管义务,未履行好此义务致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要担责。
3.保障了被侵权人权益。即便未成年人是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财产损害也有赔偿途径,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5-12-11 08: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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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成年人偷车属于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财产损失需依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未成年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若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这体现了责任自负原则,以其自身财产先行弥补受害人损失。
(3)当未成年人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时,由监护人进行赔偿。这是因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教育和监管义务,若未履行好该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提醒:未成年人偷车不仅涉及赔偿问题,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后果。监护人应切实履行好监管教育职责,避免此类情况发生。被侵权人遇到此类情况,可通过合法途径要求赔偿,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2-11 06:4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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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未成年人偷车,应及时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沟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可先协商确定赔偿方式和金额,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二)若协商不成,车辆所有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车辆购买凭证、监控录像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三)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025-12-11 06:4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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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偷车要赔偿。偷车属于财产侵权,财产损失按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算。

2.若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先从其财产里支付赔偿费,不够的部分由监护人赔。

3.监护人有教育、监管未成年人的义务,没尽到义务致侵权,要担责。即便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受限,被侵权人权益也有赔偿途径保障。

2025-12-11 05:3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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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成年人偷车需要进行赔偿,有个人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时,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未成年人偷车属于对车辆所有权人的财产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会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若赔偿费用不足,由监护人进行赔偿。这是因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监管义务,未履行好该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即便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通过赔偿途径得到保障。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11 03:48:2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晚上有人偷偷进入房间,要看行为人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意图是犯罪,如想入室盗窃就可以减刑。  相关法律规定: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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