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欠债,通常不能直接追股东。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用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2.特殊情形下股东要担责。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解散未依法清算致财产损失,股东在损失范围内担责。
结论:
公司欠债时一般不能直接追缴股东,但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滥用权利逃避债务、公司解散未依法清算等特殊情形下,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担责。
法律解析: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不过,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公司解散时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等,股东需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担责。如果遇到公司债务涉及股东责任的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欠债时通常不能直接追缴股东,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但特殊情形下股东需担责。
1.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解决措施是及时督促股东补足出资。
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3.公司解散时股东未依法清算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等,需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担责。应建立规范的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权益。
法律分析:
(1)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债务通常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追缴股东。
(2)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解散时,股东未依法清算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等,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担责。
提醒:
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和清算义务,避免因不当行为对公司债务担责;债权人遇到公司欠债情况,需分辨是否存在股东担责的特殊情形,复杂案情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公司正常运营欠债,债权人应先向公司主张权利,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方式要求公司偿还债务。
(二)若发现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要收集股东滥用权利的证据,如财务混同、业务混同的资料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解散时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债权人可证明财产贬值、流失等损失情况,让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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