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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质证据能否判定有罪

严* 广东-梅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10 09:07:58 340人阅读

没有实质证据能否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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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侦查阶段应全面、客观收集各类证据,避免遗漏关键线索;审查起诉阶段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符合要求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审判阶段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只有达到证据充分、确实的标准才认定有罪。
(二)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若发现公诉机关没有实质证据,可在各个诉讼阶段提出质疑,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证据或指出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25-12-10 14:0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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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定有罪得有实质证据。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定罪量刑都要靠充分且确实的证据。
2.充分、确实的证据要满足:定罪量刑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排除合理怀疑。没实质证据,就达不到标准,不能认定有罪。
3.刑事诉讼里,公诉机关负责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依据证据裁判,没实质证据就不会判有罪。

2025-12-10 13:5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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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没有实质证据不能判定有罪。
法律解析: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都需要依靠证据,且证据要达到充分、确实的标准。这意味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证据要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要排除合理怀疑。若没有实质证据,就无法满足上述标准。在刑事诉讼里,公诉机关负责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会依据证据情况裁判,没有实质证据,法院不会作出有罪判决。

如果在实际生活中你遇到了与证据和定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随时可以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5-12-10 13:1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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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质证据不能判定有罪,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定罪量刑都需要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

证据充分、确实包含三方面要求: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没有实质证据就无法满足这些标准,自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刑事诉讼里,公诉机关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情况裁判,没有实质证据,法院不会作出有罪判决。

为保障司法公正,公诉机关应积极收集、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法院要严格审查证据,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进行公正审判。

2025-12-10 12:0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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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准则,它强调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这意味着在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时,不能仅凭猜测、怀疑或主观臆断,而要有实实在在的证据。
(2)充分、确实的证据有严格的标准。首先,定罪量刑的所有事实都要有相应证据证明;其次,这些证据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最后,综合全案证据,要能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没有实质证据,就无法达到这些标准,也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在刑事诉讼里,公诉机关肩负着举证责任,要拿出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法院则依据证据情况进行裁判,没有实质证据,法院不会作出有罪判决。

提醒:
若涉及刑事案件,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证据要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10:17:1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诈骗罪实质证据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罪实质证据,具体如下所述:证据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进行立案、侦查、逮捕、和审理,以及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断或捏造的东西,既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事实,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1、《刑法》没有规定某类或者某个具体罪名必须有哪些证据才能认定犯罪,指控犯罪的证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以上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只有在经当事人双方和公诉人、辩护人的质证,通过将该证据所提供的情况与其他证据相互验证,去伪存真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具体诈骗罪而言,司法实践中,应当侧重搜集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证据要认定为诈骗罪,人证物证都要有,证据不充分不能随随便便定人罪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票据质押权利如何实现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背书行为应遵守《担保法》权利质押的相关规定,而作为一种票据行为,质押背书行为也应符合《票据法》票据行为的相关规定。作为一种权利担保行为,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可以行使、处分该权利,以所得价款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如有剩余应返还给出质人,质权人也可在票据所担保债权未到届满期而票据已到期时,行使处分该权利,以票款提存或与出质人商定提前偿还债务。作为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质押行为的行为人得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为要式行为,方可使该行为有法律约束力。故票据质押行为与其他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相同:有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同时为了明确双方的质押关系,在背书中还应有“质押”文句。质押关系是质押背书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将此原因关系记载于票据上,并不影响票据背书行为的效力,一方面,被背书人合法持有票据,取得票据权利,质权实现时可行使和处分票据权利,实现其债权。另一方面,质权人得到的票据和票据权利与通过其他转让背书行为得到票据权利有一定的区别,毕竟来自票据质押行为而非票据背书转让行为。前者的背书人作票据质押行为时,是为了明确双方的质押权利、义务关系,当主债权实现时,出质人有权收回设质的票据,故为此行为时出质人(背书人)绝无担保被背书人后手一切票据权利之意思表示,而只愿担保当质权人因实现质权而行使和处分权利时,其权利能够实现并得到保障。故票据质押背书行为从票据行为的结果上来看更类似于有“禁止转让”记载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这一点,在我国的《票据法解释》第51条的规定中得到了验证和支持。对于质权人质权实现时得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已得到共识,但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包括背书、转质等行为,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如上文所述,有三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以票据行为理论分析,有禁转记载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再背书转让该票据,只是该票据被背书人的一切后手取得的票据权利得不到做禁转记载背书人的权利的担保,即禁转记载背书人可以该记载对抗被背书人一切后手债权人。质押背书行为是附行使条件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当行使条件成就时该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享有并行使该票据权利,其再次转让行为应视为其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质权实现的一种具体形式而已,不应该看成是另一种权利。只是票据作为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行为人(受让人)无法也没有必要对债务人和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抗辩进行调查,只要单纯相信票据上记载的权利内容受让票据就会得到保护,即票据行为的文义性限制了以票据文字记载以外的其他事实或证据来探求当事人意思的解释方法,故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也无需证明该质权已具备行使条件,应推定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这样更有利于维护票据持票人的权利并强化了票据的流通性能。“推定”即为无相反证据时的肯定判断,当然,如质权行使条件并不具备,质权人行使该权利即为无权处分,此时当给出质人主张权利的权利,由他提供证据证明质权人无权行使处分票据的行为,其行为无效。但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抗辩应随票据质押或转让背书行为而被切断,因取得人无法对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抗辩进行调查,出质人不能以票据自己未表现出来的抗辩对抗取得人,质权人的一切后手可以取得票据权利。虽然他们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上有质押背书人的“质押”文句记载,表明该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的担保责任,取得票据权利的该等后手只能向除设质背书人以外的一切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当然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人应该被排除在外,即有证据证明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不成熟时,其再次背书转让或设质行为无效。但该行为无效,并不意味着后手绝对丧失票据权利,就如同伪造背书人的签章进行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并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所蕴涵的法理一样。我国《票据法解释》第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讼的,人民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此规定是否绝对否定了质押票据的转质押或背书转让?从字面上理解,票据法的该规定并未完全禁止质押票据的再行转让或转质押,只是从一种实践的角度规定何种转质、转让行为无效,同时暗示除此之外的转质、转让行为有效的含义,即没有因纠纷而提讼的转质、转让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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