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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礼钱是否属于双方财产

杨* 云南-玉溪 彩礼咨询 2025.12.03 10:00:55 358人阅读

婚后礼钱是否属于双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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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礼钱通常是夫妻双方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亲朋好友送的礼钱,多是对夫妻二人的祝福,按法律,这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有。

2.若赠与人明确表示礼钱只给一方,那就是受赠方个人财产。比如通过书面协议或明确口头表示等,礼钱就不算双方财产。

3.判定婚后礼钱归属,关键看赠与人有无明确赠与指向。

2025-12-03 14: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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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后礼钱一般属于夫妻双方财产,但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亲朋好友赠送礼钱通常是基于对夫妻双方的祝福,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婚后礼钱大多属于夫妻双方财产。然而,若赠与人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的口头表示等方式,明确表明礼钱仅赠与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该礼钱就应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判断婚后礼钱是否为双方财产,关键在于赠与人有无明确的赠与指向。如果在礼钱归属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了解自身权益。

2025-12-03 13:3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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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礼钱通常属于夫妻双方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亲朋好友赠礼往往是对夫妻双方的祝福,且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2.若赠与人明确表示礼钱是赠与一方的,则应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口头表示等方式确定。
3.判断婚后礼钱是否为双方财产,核心在于赠与人有无明确的赠与指向。
4.建议夫妻双方在收到礼钱时,若赠与人有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若没有明确指向,应将其视为共同财产妥善管理和使用。

2025-12-03 13:2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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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后礼钱通常属于夫妻双方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亲朋好友赠送礼钱往往是出于对夫妻双方的祝福,依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共有。
(2)若赠与人明确表示礼钱是赠与一方的,该礼钱则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赠与人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口头表示等方式表明赠与指向。所以判断婚后礼钱归属,关键在于赠与人有无明确赠与指向。

提醒:
涉及婚后礼钱归属问题时,需注意留存赠与人明确赠与指向的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对应的法律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3 11:5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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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收取礼钱时,若想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不作额外约定,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默认亲朋好友赠送的礼钱属于夫妻双方。
(二)若赠与人想让礼钱成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可通过书面协议写明仅赠与一方,或者有明确的口头表示并有相关人证证明。
(三)夫妻双方也可对婚后礼钱的归属自行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025-12-03 11:38:26 回复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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