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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好的财产如何进行变更

王** 黑龙江-七台河 公司变更咨询 2025.12.03 07:46:41 482人阅读

分配好的财产如何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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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分配好的财产变更需分情况处理,协商一致按约定,有争议可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情形下分配好的财产变更方式不同。基于离婚协议分配的财产,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补充协议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一方反悔则需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才能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继承分配的财产,继承人协商一致可重新分配并签订协议、办理变更登记,有争议可起诉由法院判决。共有财产分配后,共有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裁判。财产分配变更并非随意进行,需遵循相应法律程序。若在财产分配变更中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3 11: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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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配好的财产变更需依不同情形处理,协商一致按约定处理,有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
2.基于离婚协议分配的财产,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补充协议变更并办理产权登记;一方反悔需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建议反悔方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
3.继承分配的财产,继承人协商一致可重新分配并签协议,涉及不动产要办变更登记;有争议可起诉,由法院判决是否变更。继承人应积极沟通,若协商无果及时起诉。
4.共有财产分配后变更,共有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裁判。共有人应尽量友好协商,无法协商时借助法律途径。

2025-12-03 11:2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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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分配财产的变更:若双方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一方反悔,需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才能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
(2)继承分配财产的变更:继承人协商一致可重新分配并签订协议,涉及不动产要办理变更登记;若有争议,可起诉由法院判决是否变更。
(3)共有财产分配后的变更:共有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请求裁判。

提醒:变更分配好的财产时,协商过程要留存好相关证据。若涉及诉讼,需及时收集能支持自身诉求的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3 09:5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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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离婚协议分配财产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一方反悔,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

(二)继承分配财产变更
继承人协商一致重新分配并签协议,涉及不动产等办理变更登记;有争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是否变更。

(三)共有财产分配后变更
共有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协商不成向法院请求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025-12-03 09:4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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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财产分配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补充协议并办产权变更;一方反悔,需证明订立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可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

2.继承财产分配变更:继承人协商一致可重新分配并签协议,涉及不动产要办变更登记;有争议可起诉,由法院判决。

3.共有财产分配变更:共有人协商一致能变更,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裁判。协商一致按约定,有争议则诉讼解决。

2025-12-03 08:28:44 回复

可向股东发起通知,通知不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扩展材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第十八条 人民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企业变更法人代表,首先要到工商局递交变更申请,包括任免职证明,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大概7到15个工作日会有批复,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后,还需到国税局、地税局及代码局以及银行办理变更。国税局、地税局到前台领取变更登记表格(或上网下载表格)填好后,连同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递交前台即可。银行的话要带上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印鉴卡及公章、财务章、新旧法人印鉴等。  办理企业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9、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14、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6、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1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18、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19、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0、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21、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2、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23、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5、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提交原件核对)。  26、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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