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的继承情况需区分不同类型。一般来说,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前者在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后者承包人死亡,其应得承包收益可按规定继承,且在承包期内继承人也能继续承包。
但耕地、草地等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承包。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土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经营;若户内成员全部死亡,土地会被发包方收回,不发生继承。
为保障相关权益,建议承包方在承包过程中明确经营权归属和继承约定等细节。发包方也应做好土地管理和指导,确保土地合理使用和权益分配。
法律分析:
(1)土地经营权继承情况多样。林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保障了林地经营的延续性。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其应得承包收益按规定继承,且在承包期内继承人能继续承包,利于这类承包方式的稳定。
(3)耕地、草地等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以户为单位。承包期内部分成员死亡,由其他成员继续经营;若户内成员全部死亡,土地由发包方收回,不发生继承,这体现了此类土地承包的特殊性。
提醒:
不同类型土地经营权继承规则不同,涉及土地经营权继承时,要准确判断土地类型及承包方式。因具体案情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如果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要及时与发包方沟通,办理相关的承包权变更手续,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二)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继承人应先确定应得的承包收益,然后按照继承规定进行分配。若想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需向发包方提出申请。
(三)耕地、草地等家庭承包土地,若部分成员死亡,其他家庭成员可继续经营,注意保管好相关的承包合同等资料。若户内成员全部死亡,土地被发包方收回,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等承包地,在承包期内,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承包户内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编的规定处理。
1.土地经营权大多能继承。林地以家庭承包,承包人去世,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等方式设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去世,应得承包收益按规定继承,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3.耕地、草地等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期内部分成员死亡,由其他成员继续经营;若户内成员全死亡,土地由发包方收回,不发生继承。
结论:
土地经营权能否继承需视情况而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及以招标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可继承,耕地、草地等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在户内成员全部死亡时不发生继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其应得承包收益可按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也能继续承包。但耕地、草地等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承包期内部分成员死亡由其他成员继续经营,若户内成员全部死亡,土地由发包方收回。这是为了保障土地合理利用和集体权益。如果大家在土地经营权继承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且符合自身情况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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