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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抚养权后是否享有探望权

杨* 浙江-台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28 02:15:04 397人阅读

失去抚养权后是否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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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这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定权利,不随抚养权丧失而消灭。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另一方不得无故阻挠探望权的行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双方应充分沟通,就探望的方式、时间等达成一致协议,确保探望权顺利实现。
2.若直接抚养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碍对方探望,失去抚养权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
3.协商无果时,可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

2025-11-28 06: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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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定权利,即便失去抚养权,该权利依然存在,不会因抚养权丧失而消灭。
(2)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可先由双方协议确定。
(3)若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当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
(4)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另一方不得无故阻挠。遇到阻碍探望情况,可先协商,协商无果可起诉维权。

提醒:
在行使探望权时,双方都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若遇到复杂情况,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8 05:1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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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去抚养权方应明确自身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因抚养权丧失而消灭,增强维权意识。
(二)与直接抚养方就探望的方式、时间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三)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探望的方式和时间。
(四)若遇到对方阻碍探望,先尝试再次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护权利。
(五)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可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1-28 05:1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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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该权利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不会因抚养权丧失而消失。

2.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探望方式和时间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3.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事由消失后应恢复。若被阻挠探望,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

2025-11-28 04:0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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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不得无故阻挠,遇对方阻碍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
法律解析: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定权利,不会因抚养权丧失而消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这意味着失去抚养权一方的探望权受法律保障。当遇到对方阻碍探望的情况,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探望权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8 02:27:46 回复

一、抚养权可以判给父亲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因此,如果女方有上述法定原因,子女已经不适宜与其一起居住,可以判决随你共同生活,当然你和女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也会准许你来抚养孩子。二、离婚后谁享有探望权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或全面交往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依此规定,我国探望权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从对子女抚养层面而言,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亲权之主要担当人(即监护人),取得直接抚养权。婚姻关系消灭一般导致共同生活基础消失,非直接抚养方行使亲权客观上将受到一定限制(时间、空间限制等等)。作为补偿,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之探望权。直接抚养权一旦确定,探望权即告生成(能否圆满行使则另当别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取得探望权。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可见,探望权之权利主体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抚养方则为探望权之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值得说明的是,此处所谓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养子女以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之继父母继子女。探望权乃亲权之自然延伸,往往只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参酢我国国情,笔者以为,应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之情感需要给予应有考虑。其一,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亦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其二,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祖孙之间一定条件下之抚养、赡养义务,继承法亦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但若他们相互间连接触、交流机会都没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难谓有所保证。此外,根据探望权之立法旨趣,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探望子女乃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之自然权利,不惟父母之权利,更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探望权之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基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未成年子女自应有权向请求与父母会面。

一、抚养权可以判给父亲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因此,如果女方有上述法定原因,子女已经不适宜与其一起居住,可以判决随你共同生活,当然你和女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也会准许你来抚养孩子。二、离婚后谁享有探望权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或全面交往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依此规定,我国探望权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从对子女抚养层面而言,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亲权之主要担当人(即监护人),取得直接抚养权。婚姻关系消灭一般导致共同生活基础消失,非直接抚养方行使亲权客观上将受到一定限制(时间、空间限制等等)。作为补偿,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之探望权。直接抚养权一旦确定,探望权即告生成(能否圆满行使则另当别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取得探望权。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可见,探望权之权利主体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抚养方则为探望权之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值得说明的是,此处所谓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养子女以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之继父母继子女。探望权乃亲权之自然延伸,往往只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参酢我国国情,笔者以为,应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之情感需要给予应有考虑。其一,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亦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其二,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祖孙之间一定条件下之抚养、赡养义务,继承法亦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但若他们相互间连接触、交流机会都没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难谓有所保证。此外,根据探望权之立法旨趣,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探望子女乃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之自然权利,不惟父母之权利,更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探望权之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基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未成年子女自应有权向请求与父母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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