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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怠于追债利息怎么算

何* 广东-潮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1.26 14:06:53 371人阅读

债权人怠于追债利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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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怠于追债时,利息计算分情况。有约定的,按约定来,但不能超法定利率上限。
2.未约定借期内利息,自然人借贷算无利息;非自然人借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
3.逾期利息有约定从约定,不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未约定的,自逾期起参照该利率算。
4.借期内和逾期利息都没约定,可主张自逾期起参照该利率算资金占用利息。

2025-11-26 18: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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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怠于追债时,利息计算分多种情况。有约定按约定且不超法定上限;未约定借期内利息,自然人借贷视为无利息,非自然人借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逾期利息有约定从约定且不超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约定则自逾期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既无借期内也无逾期利息约定,可主张自逾期起参照该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利息计算遵循意思自治与法定限制相结合原则。当有利息约定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但为防止高利贷等不合理情况,规定不能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对于借期内利息未约定情况,考虑到自然人之间借贷多基于情谊互助,所以视为无利息;而非自然人借贷更具商业性,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合理。逾期利息方面,有约定按约定且限制上限,未约定则从逾期起参照标准计算,保障债权人合理收益同时避免过高利息。若两种利息都未约定,主张自逾期起参照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是对债权人权益的合理保护。如果您在借贷利息计算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6 17:2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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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怠于追债时利息计算分多种情况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但不得超法定利率上限。
2.若未约定借期内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无利息,非自然人借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3.对于逾期利息,有约定从约定,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未约定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4.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解决措施和建议:借贷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利息约定,避免纠纷。债权人要及时追债,若怠于追债,也需了解利息计算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债务人应按约定还款,避免逾期产生额外利息。

2025-11-26 17:1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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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怠于追债时,利息计算有不同规则。若借贷双方有利息约定,按约定执行,但要在法定利率上限内,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在借期内利息方面,若未约定,自然人之间借贷默认无利息;非自然人借贷,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3)对于逾期利息,有约定则按约定,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未约定的,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4)若借期内和逾期利息都未约定,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提醒:借贷时要明确利息约定,避免后续纠纷。不同案情利息计算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6 15:4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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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约定利息的情况,按照约定计算利息,但不能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二)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时,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利息;非自然人借贷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对于逾期利息,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未约定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5-11-26 14:58:49 回复

【案情】债务人张兵向债权人吴磊借款10万元,担保人李响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在借款单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张兵无钱偿还,担保人李响先行履行了自己的担保义务,向债权人张兵支付了10万元。现担保人李响向债务人张兵追偿时能否主张自先行支付借款时起至债务人清偿时止的利息。【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此利息。出于鼓励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的考虑,担保人不应当要求债务人承担此利息。另外《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未涉及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当支付此利息。根据公平原则,担保人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债务人如果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给担保人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此损失,债务人应该予以补偿。【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的风险,笔者认为此风险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担保人需先行履行担保责任。基于风险承担角度,笔者认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全部风险。另,担保合同是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其基于主合同存在而存在。当担保人履行完担保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已经消灭,而担保合同也不存在。但基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消灭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笔者认为对于该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即若无利息约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已经获得金钱或者人情上的收益,如果债务人仍要承担利息对于债务人亦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担保法设立的真实本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债务人无需给付利息给担保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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