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索权分最初和再追索权,时效依权利主体和票据类型而定。
2.持票人对前手的最初追索权,要在被拒付或拒承兑日起6个月内行使。
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需在清偿日或被起诉日起3个月内行使。
4.行使追索权务必注意时效,否则权利可能丧失。
结论:
行使票据追索权需留意时效,最初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追索权分为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会因权利主体和票据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持票人对其前手的最初追索权,需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而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则要在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若未在规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可能导致追索权丧失。就像上述举例,甲被拒付后要对前手行使最初追索权,就得在6个月内进行;乙清偿后行使再追索权,需在3个月内进行。若遇到票据追索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因权利主体和票据类型而异,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行使,否则可能丧失权利。
2.持票人对前手的最初追索权,应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对前手的再追索权,需在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例如持票人被付款人拒绝付款,要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要在被拒付日起6个月内进行;若前手清偿后向其他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应在清偿日起3个月内行使。
3.为避免权利丧失,持票人应及时了解票据被拒付或清偿等情况,建立清晰的时间记录,在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同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追索权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1)追索权包含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其时效受权利主体和票据类型影响。持票人行使对前手的最初追索权,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这一规定保障持票人在票据未获兑付时,有一定时间向其前手主张权利。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时效是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当持票人的前手进行清偿后,为保障其向其他前手追偿的权利,设定了此较短时效。
提醒:
行使票据追索权务必严格遵循时效规定,错过时效将导致权利丧失。不同案情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1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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