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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权怎样确定

李* 云南-大理 股权咨询 2025.11.13 12:04:15 413人阅读

离婚公司股权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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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股权取得时间。若婚前取得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股权本身属个人财产,不过婚后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收益属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股权通常为共同财产。
(二)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夫妻协商转让给非股东方时,要关注其他股东的态度。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可成为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购买,夫妻分割转让款;若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按夫妻协商或法院判决直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025-11-13 17: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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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个人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属个人财产。不过婚后股权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算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取得的股权,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夫妻协商转让给非股东方,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可成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买,夫妻分割转让款;不同意也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按协商或判决分割。

2025-11-13 16:0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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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公司股权确定区分婚前婚后情况,婚前个人股权除特定收益外属个人,婚后股权一般属共同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割方式不同。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若股权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登记在其名下,通常为个人财产,但婚后股权收益中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股权,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若夫妻协商转让给非股东方,按股东不同态度有不同处理方式,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可成为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但愿购买,夫妻分割转让款;过半数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按协商或判决直接分割。在处理离婚股权分割时情况复杂,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3 14:4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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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公司股权确定确实需区分不同情形。婚前一方个人财产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股权一般属个人财产,但婚后股权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股权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若夫妻协商一致转让给非股东方,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可成为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夫妻分割转让款;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按夫妻协商或法院判决直接分割。

建议夫妻在处理公司股权分割时,先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方案。若协商不成,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025-11-13 14:0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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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个人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其本身属个人财产。不过婚后股权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都算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公司因经营良好而分红,这分红就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取得的股权,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时,若夫妻协商转让给非股东方,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买股权,夫妻分割转让款;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也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按夫妻协商或法院判决直接分割。

提醒:
离婚分割公司股权情况复杂,不同公司类型和具体情形对应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3 13:03:5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股权确认书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一、乙方在占公司总股本51%的股权,对应支付入股款人民币25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伍万元整),该款项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入股,该股份委托甲方代为持股。在代持股期间,甲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甲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二、乙方作为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处置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三、在甲方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与甲方无关。四、如本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五、乙方作为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甲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乙方有权对甲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六、甲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以及变更登记费用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七、代持有的51%股权期限为签订确认书之日起两年,到期日必须将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从工商局登记中撤出,撤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八、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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