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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滥用抚养权的情形

余* 天津-蓟州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12 12:50:44 487人阅读

怎么认定滥用抚养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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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目的不纯:若抚养孩子是为获取财产利益,并非真心照顾孩子,还拒绝另一方合理探视并以此要挟财物,属于滥用抚养权。

2.抚养行为不当:对孩子虐待、遗弃,不保障基本生活、教育、医疗需求,或让孩子从事危险违法活动,影响身心健康,可认定滥用。

3.擅自改变环境:无正当理由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带来负面心理影响,如带至陌生偏远地区生活,算滥用。

4.教唆违法:教唆、胁迫孩子违背道德法律,也属滥用。判断需结合对孩子权益的影响。

2025-11-12 18:1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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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滥用抚养权需从抚养目的、抚养行为、改变生活环境及教唆胁迫子女等多方面考量。
法律解析: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且应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若抚养方以获取财产利益为目的抚养孩子,拒绝另一方合理探视并要挟财物,其目的偏离了保障子女成长,属于滥用抚养权。对子女进行虐待、遗弃,不保障基本需求,让子女从事危险违法活动,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也违背了抚养职责。擅自改变子女生活环境且无正当理由,给子女带来负面心理影响,以及教唆、胁迫子女从事违背道德或法律之事,同样侵害了子女权益。若遇到涉及抚养权滥用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2025-11-12 17:3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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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滥用抚养权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抚养目的不纯,以获取财产利益为目的抚养孩子,拒绝另一方合理探视并要挟财物,属于滥用行为。
2.抚养行为不当,对子女虐待、遗弃,不保障基本生活、教育、医疗需求,让子女从事危险违法活动,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应认定为滥用。
3.擅自改变子女生活环境,无正当理由给子女带来较大负面心理影响,如带至陌生偏远地区生活,也算滥用。
4.教唆、胁迫子女从事违背道德或法律之事,同样属于滥用抚养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抚养权监督机制;发现滥用情形及时介入,必要时变更抚养权;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抚养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2025-11-12 15:4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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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目的不纯是认定滥用抚养权的重要因素。若抚养方借抚养之名谋取财产利益,如以拒绝另一方合理探视要挟财物,并非真心为孩子成长考虑,这违背了抚养权设立的初衷。
(2)抚养行为不当构成滥用。对子女进行虐待、遗弃,不保障其基本生活、教育、医疗需求,或者让子女参与危险、违法活动,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属于明显的滥用行为。
(3)擅自改变子女生活环境且无正当理由,给子女带来较大负面心理影响,也是滥用抚养权的表现。比如将孩子带至陌生偏远地区生活。
(4)教唆、胁迫子女从事违背道德或法律之事,更是对抚养权的滥用,破坏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环境。

提醒:当发现可能存在滥用抚养权的情况,应及时收集证据,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子女权益,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2 15:0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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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判定是否为滥用抚养权时,要全面收集证据。对于以获取财产利益为目的的滥用,收集与财产要挟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二)针对抚养行为不当的情况,保留虐待、遗弃等行为的照片、视频,以及未保障子女需求的相关票据等。
(三)若存在擅自改变子女生活环境的问题,收集环境改变前后子女心理状态变化的证明,如心理咨询报告等。
(四)对于教唆、胁迫子女的情况,收集子女的陈述、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抚养方应正确行使权利,保障子女权益,否则可能构成滥用抚养权。

2025-11-12 13:13:37 回复

目前,法律暂无明确规定需要生活多长时间,抚养关系判定标准的主要理论观点有三种: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涉及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也涉及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3)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就“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理论而言,在我国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制,采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少。在大多数的再婚家庭中,只要亲生父或母承担了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则继母(夫)也应当认为是承担了继子女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可以说,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会与其建立抚养关系。如此解释,法律就等于丝毫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就“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而言,也没有考虑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意思,而是将共同生活等同于抚养照料。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有些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是相互之间并没有照料,反而可能是吵得不可开交,故很难用共同生活的标准来认定抚养关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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