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约定为两年时,起算点依不同情形而定。一般保证中,从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的判决、仲裁裁决生效日起算,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起诉或仲裁,保证人免责。连带责任保证里,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不再担责。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需给必要准备时间,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日起算。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债权人应明确保证方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采取行动,一般保证及时起诉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及时请求保证人担责。
2.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情况,债权人要合理确定宽限期并及时主张权利。
3.保证人需关注保证期间,提醒债权人在期间内行使权利。
法律分析:
(1)保证期间为两年时,起算点因保证类型而异。一般保证中,若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对债务人采取上述措施,保证人无需担责。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免责。
(3)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要给予必要准备时间,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提醒:
不同保证类型的保证期间起算点不同,债权人需留意保证期间,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保证人免责。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从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债权人要及时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仲裁行动,不然保证人不再担责。
(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担责,否则保证人免责。
(三)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需给必要准备时间,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担责的期间,若约定为两年,起算点分情况而定。
2.一般保证里,从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的判决、裁决生效日起算。若债权人未在期间内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责。
3.连带责任保证,自主债务履行期满日起算。若债权人未在期间请求担责,保证人免责。
4.主债务履行期无约定或不明,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准备时间,保证期间自宽限期满日起算。
结论:
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时,一般保证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日起算,连带责任保证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的从宽限期届满日起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对确定保证人责任至关重要。一般保证里,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后,才开始计算这两年保证期间,若在此期间未起诉或仲裁债务人,保证人免责。连带责任保证则是主债务履行期限一到就开始算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在这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无需担责。当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必要准备时间,宽限期结束就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规定保障了各方权益,也明确了责任界限。如果在保证责任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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