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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生效对方不让看孩子咋办

衡** 湖北-宜昌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03 04:24:06 366人阅读

离婚起诉生效对方不让看孩子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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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起诉生效后,若对方不让看孩子,享有探望权的一方首先可尝试与对方协商,通过沟通达成一致,保障自身探望孩子的权利,这是较为平和且优先的解决方式。
(2)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法院有权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3)不过,法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直接强制执行。
(4)若对方阻碍行为致使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还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最终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提醒:遇到对方阻碍探望孩子的情况,应依法维权,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3 08:1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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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对方沟通协商,双方心平气和地交流,以孩子健康成长为出发点,达成关于探望孩子的一致意见。
(二)协商不成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对拒不协助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三)若对方的阻碍行为持续,影响正常行使探望权,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025-11-03 08:1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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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起诉生效后,若对方不让看孩子,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先协商,争取达成保障探望权的一致意见。

2.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能对拒不协助的个人或组织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会对孩子人身及探望行为强制。

3.若因对方阻碍无法正常探望,可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由法院依具体情况判决。

2025-11-03 08:0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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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起诉生效后对方不让看孩子,可先协商,协商无果可申请强制执行,若阻碍行为严重可起诉变更抚养权。
法律解析:
离婚后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看望孩子。当对方阻碍行使探望权时,首先可尝试协商解决,这样能和平地保障自身探望孩子的权利。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法院能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若对方的阻碍行为致使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还能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如果遇到此类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03 06:5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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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生效后对方不让看孩子,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首先应与对方协商,以和平方式达成保障探望权的一致意见。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对拒不协助的个人或组织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进行强制。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保持冷静理智,积极与对方沟通,表明探望孩子是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争取对方理解。
2.若沟通无效,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对方阻碍探望的证据。
3.若对方阻碍行为严重影响探望权行使,可考虑起诉变更抚养权,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决。

2025-11-03 05:00:18 回复

对于离婚后,一方不让看孩子,咋办呀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  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  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你好,可处理,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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