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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变成抵押合同怎么办

赵** 湖北-黄石 个人债务咨询 2025.11.02 10:03:17 389人阅读

借款合同变成抵押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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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借款合同变成抵押合同,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若存在,受损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让合同恢复成原来的借款合同。
(2)若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就要看双方有无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若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变更通常有效,双方按抵押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3)若一方擅自将借款合同变为抵押合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抵押合同相关义务,要求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若因此产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

提醒:
在合同变更时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若对合同变更的效力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02 15:2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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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可撤销情形时,受损害方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让合同变回借款合同。
(二)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双方达成变更合同合意,变更有效,按抵押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三)一方擅自变更,另一方拒绝履行抵押合同义务,要求按原借款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可协商、调解、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这表明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上述解决方案提供了法律支撑。

2025-11-02 14:5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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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变抵押合同,先看有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况。若有,受损害方可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恢复为借款合同。
2.若无撤销情形,看双方有无变更合同的共识。若一致同意变更,变更有效,按抵押合同履行。若一方擅自变更,另一方有权拒绝,要求按原借款合同履行。有纠纷可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2025-11-02 13:1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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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借款合同变成抵押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时受损害方可在一年内请求撤销使合同恢复原状;无撤销情形时,双方达成合意变更则有效,一方擅自变更另一方有权拒绝并要求按原合同履行,纠纷可通过多种方式解决。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借款合同变成抵押合同,若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有权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让合同回到原来的借款合同状态。若不存在这些可撤销情形,就要看是否有双方变更合同的合意。若双方一致同意变更,那么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有效,双方要按此履行权利义务。若一方擅自变更,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抵押合同义务,要求按原借款合同执行。在遇到此类合同变更纠纷时,若不知道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02 12:5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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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借款合同变成抵押合同,处理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况。若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可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恢复为借款合同。
2.若不存在可撤销情形,需看是否双方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若双方一致同意变更为抵押合同,变更有效,双方按抵押合同履行。
3.若一方擅自变更,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抵押合同义务,要求按原借款合同履行。
4.解决措施和建议:如遇纠纷,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2 11:20:29 回复

对于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其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其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其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您好,针对您的主合同变更,抵押合同需要变更吗问题解答如下,抵押权的特征之一是其从属性,即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属于从权利,其成立、消灭和处理必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该主债权。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等特定财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等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原则上债务人将房产等财产进行抵押并办理登记后不允许债务人再将房产等用于其他债权抵押。那么,在抵押关系中,一方可以提出变更造成抵押的主合同吗?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情况下,如需要行政登记等,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其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其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其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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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7 15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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