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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时是否收回离婚证

周** 天津-东丽区 结婚咨询 2025.10.30 04:46:00 426人阅读

再婚时是否收回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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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婚时,离婚证不会被收回,它可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

2.办理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像双方自愿、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3.双方要带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等材料,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4.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登记并发结婚证。离婚证由当事人保管,以后可能还会用到。

2025-10-30 09:4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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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再婚时不会收回离婚证,其由当事人自行保管。
法律解析:
依据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办理再婚登记时,离婚证是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着重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像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办理再婚登记时,双方要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等材料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并发放结婚证。离婚证证明了之前婚姻关系的解除,在一些情况下仍可能发挥作用,所以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如果大家在再婚登记或其他婚姻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30 09:0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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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婚时不会收回离婚证,离婚证可作为证明婚姻状况的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再婚申请主要关注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自愿、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等。
2.办理再婚登记,双方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等材料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登记机关会发证。
3.建议当事人妥善保管好离婚证,因为其证明了之前婚姻关系的解除,在一些情况中或许仍会发挥作用。办理再婚登记前,可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顺利完成登记。

2025-10-30 08:3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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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再婚时不会收回离婚证,离婚证可作为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材料,证明之前婚姻关系已解除。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再婚申请时,重点关注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3)办理再婚登记,双方要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等材料,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4)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而离婚证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在一些情况可能仍会用到。

提醒:
再婚登记要确保材料齐全真实。因不同情况可能有差异,建议遇到复杂问题时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30 06:4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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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登记时,应清楚离婚证不会被收回,它是证明婚姻状况的重要材料,需自行妥善保管,以备后续可能使用。
(二)办理再婚登记前,准备好双方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等必要材料。
(三)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配合机关审查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25-10-30 05:17:38 回复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湖南省为例,女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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