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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未成年犯罪认罪认罚不包括情形

苏** 广东-珠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24 23:14:49 338人阅读

哪些是未成年犯罪认罪认罚不包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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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有异议时,不适用认罪认罚。这是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因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有更成熟的判断能力,他们的异议可能意味着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并非完全出于自愿或对自身权益的正确认知。
(2)若案件可能不构成犯罪,也不能适用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基础是构成犯罪,若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就无法满足这一前提条件。
(3)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如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特殊情况。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保司法公正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提醒:未成年犯罪案件情况复杂,不同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2025-10-25 05:1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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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情况,应尊重他们的意见,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司法机关要进一步与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沟通,了解异议原因。
(二)若案件可能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需认真审查证据和事实,不能因嫌疑人有认罪表示就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应按正常程序进行调查和判断。
(三)遇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特殊情况,司法机关要全面考量,综合评估是否适用该制度,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5-10-25 03:3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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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有异议,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适用该制度。
2.若案件可能不构成犯罪,因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所以也不适用。
3.存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特殊情况,司法机关综合考量后,也不会适用。司法机关处理时会严格审查,确保公正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025-10-25 01:5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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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成年犯罪存在认罪认罚不适用情形,包括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有异议、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其他不宜适用情况。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有异议时,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因为认罪认罚需基于本人及相关重要人员的真实意愿。而若案件可能不构成犯罪,由于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所以这种情况下也不适用。此外,如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特殊情况,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决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会严格审查适用条件,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如果遇到涉及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5 01:2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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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犯罪认罪认罚有多种不适用情形。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有异议,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适用;可能不构成犯罪,认罪认罚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存疑则不适用;还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如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情况。
2.解决措施与建议: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针对法定代理人等异议,充分沟通了解原因并记录;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存疑的情况,深入调查收集证据判断;遇到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综合全案情况审慎考量,确保司法公正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025-10-24 23:48:5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注意以下几点: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2、杀害被绑架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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