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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履职申请立案

唐**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刑事立案咨询 2025.10.24 17:06:30 330人阅读

如何进行履职申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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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职申请立案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立案。立案需准备申请书、证明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履职的依据等材料,申请书要明确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2.准备好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涉及行政机关履职的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的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上诉。

建议:准备材料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尤其是申请书要清晰阐述请求和理由。提交申请前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自身案件的管辖法院和起诉条件,提高立案成功率。

2025-10-24 21: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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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履职申请立案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程序。立案前准备工作关键,需准备申请书、证明利害关系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履职的依据等。申请书要清晰写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2)提交立案申请时,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涉及行政机关履职的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需明确管辖法院。
(3)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的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若对裁定不服,可通过上诉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准备材料时要确保证据真实有效,避免因材料问题影响立案。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4 20:3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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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材料要全面准确。申请书里清晰写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同时收集能证明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应履职的依据。

(二)明确管辖法院。涉及行政机关履职的案件,一般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三)关注法院审查结果。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期限审查,符合条件会立案,不符合则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对裁定不服可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5-10-24 19:5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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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职申请立案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立案。立案要准备材料,包括申请书、证明利害关系的证据、行政机关履职依据等。申请书要写清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2.准备好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这类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期限审查。符合条件就立案,不符合则裁定不予立案。当事人不服裁定可上诉。

2025-10-24 19:0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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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履职申请立案需准备申请书、利害关系证据、行政机关履职依据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不服裁定可上诉。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需要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立案时,准备材料是关键一步。申请书要清晰表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同时需提供能证明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应履职的依据。提交申请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涉及行政机关履职的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按规定期限审查,符合起诉条件就会立案,不符合则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若对裁定不服有上诉的权利。如果在履职申请立案过程中,你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对相关流程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4 18:54:4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区别订立合同履行地和履行合同地问题解答如下,合同履行的确定1、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2、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一个是甲方乙方合同必须应尽的义务履行的地方。另外一个是签订合同所在地。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区别订立合同履行地和履行合同地问题解答如下,合同履行的确定1、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2、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一个是甲方乙方合同必须应尽的义务履行的地方。另外一个是签订合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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