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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是什么

段* 湖北-荆州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0.24 10:42:22 483人阅读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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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对管辖权有异议,需留意提交答辩状的时间,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提出异议后等待法院审查,若异议成立,案件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会被裁定驳回。
(三)如果未在规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通常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025-10-24 17:0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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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异议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此期间通常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天内。

2.当事人在该期间提出异议,法院会审查。若异议成立,案件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异议会被驳回。

3.若未在规定时间提异议,一般认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除外。

2025-10-24 16:5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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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管辖权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院会审查,成立则移送,不成立则驳回,逾期提出一般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除外。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若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一期间通常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此期间提出异议,法院会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案件将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异议会被裁定驳回。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通常受诉法院就被视为有管辖权,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特殊情况。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如果您在遇到案件管辖权方面的问题,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4 15:2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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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此期间通常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确保法院管辖权的正确适用。
2.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审查。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这一机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管辖。
3.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诉讼效率的平衡。

建议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及时审查受诉法院管辖权,若有异议应在规定十五日内提出。法院也应加强对管辖权问题的释明,避免当事人因不知情而错过提出异议的时机。

2025-10-24 13:4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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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管辖权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是法定要求。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该期间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诉讼权益、确保案件在正确管辖法院审理的重要途径。
(2)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3)若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默认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不过,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除外。

提醒:
当事人要重视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及时行使权利。若对管辖权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10-24 12:21:0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的前提问题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提出管辖权异议;无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时间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被告因未收到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形式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提出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提出。受理该案的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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