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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程序包括哪些

马** 天津-南开区 公司变更咨询 2025.10.23 02:40:59 339人阅读

企业合并的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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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计划,股东会进行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出席会议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2.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公司在决议作出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四十五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办理登记,存续公司变更登记,解散公司注销登记。

2025-10-23 07: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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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合并需董事会提方案,股东会作决议,各方签协议并编制相关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最后办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解析:
企业合并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董事会先提出方案或计划,这是合并的起始步骤。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决议很关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有不同的表决通过要求,确保合并决策是多数股东意志的体现。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能明确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最后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是完成合并的必要程序。如果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对程序有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合并行为合法合规。

2025-10-23 06:3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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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需遵循严格程序以保障合法合规。
1.提出方案与决议:董事会先提出合并方案或计划,随后股东会作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签订协议与编制清单: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同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四十五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办理登记:合并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在合并时应严格按此程序操作,保障各方权益,避免法律风险。

2025-10-23 06:0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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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合并是一项复杂且严谨的法律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定程序。董事会提出方案是起始点,为合并提供初步框架和思路。
(2)股东会的合并决议是关键环节,不同类型公司有不同的表决要求,这是为了保障大多数股东的利益,确保合并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能清晰界定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为后续合并奠定基础。
(4)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赋予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是企业合并的最终手续,标志着合并在法律上的完成。

提醒:企业合并程序繁琐,各环节都有严格法律要求。稍有不慎可能导致合并无效或引发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2025-10-23 05:2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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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计划,这是企业合并的起始步骤,为后续决策提供基础。
(二)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保合并是股东的共同意愿。
(三)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明确合并的具体内容和公司财务状况。
(四)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五)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接到通知书的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行使权利。
(六)办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完成合并的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25-10-23 04:16:4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企业兼并的法律程序有哪些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并购行为从仅有一个模糊的并购意向到成功地完成并购需要经历下面四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并购策略,初步勾画出拟并购的目标企业的轮廓,制定出对目标企业的预期标准,如所属的行业、规模大小、市场占有率等。据此在产权交易市场搜寻捕捉并购对象,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并购意向,征集企业出售方,再对各个目标企业进行初步比较,筛选出一个或少数几个候选目标,并进一步就目标企业的资产、财务、税务、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关键信息深入调查。2、并购策略设计阶段。基于上一阶段调查所得的一手资料,设计出针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模式和相应的融资、支付、财税、法律等方面的事务安排。3、谈判签约阶段。确定并购方案之后以此为基础制定并购意向书,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并就并购价格和方式等核心内容展开协商与谈判,最后签订并购合同。4、交割和整合阶段。双方签约后,进行产权交割,并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整合,整合时要充分考虑原目标企业的组织文化和适应性。整合是整个并购程序的最后环节,也是决定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

您好,关于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包括哪些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企业股权转让程序规定实践中因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比较多,而旧公司法对此问题规定的比较粗糙,适用中法律依据不足。新公司法对此做了较多的修改并新增了一些实体及程序性规定。一、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应否受限制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了以下修改:1、“出资”修改为“股权”。2、股东之间可以任意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3、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其前提是“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须股东会做出决议(章程另有规定除外,72条,但股东会决议可以作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征求全体股东意见的替代机制以谋求便捷和效率)。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履行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和保障优先购买程序。6、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本人无表决权。7、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遵循以下环节:(1)通知与答复程序: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答复时间为30日。(2)未答复或答复后不实际购买的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超过半数。(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时要求购买且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购买。8、公司章程也可以另行约定不同于以上法定的转让条件。二、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三、异议股东如何寻求法律救济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该规定解决了中小股东因公司采取民主方式决议而改变其投资目的的困境,异议股东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的条件是:1、事由法定。2、异议股东为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3、协商优先原则,即首先应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4、遵循法定期限,及时寻求司法救济。四、如何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针对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股权的转让有不同的规定,强制执行程序中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时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只要尽到通知义务及满足优先购买权期限即可。股权转让中出让方交付股权的义务也是较难执行的一个问题,经常受制于公司不配合的消极行为,甚至还可能受制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这些问题不解决,股权转让仍然会落空。因此,应认定公司负有协助执行生效裁决的义务,并责成其协助完成股东变更登记等所有相关事项,对于怠于协助甚至于设置障碍的行为,可依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制裁,从而不必再对公司另行提讼。五、股东死亡时其股东资格可否继承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作为私人财产,其价值可能相当可观,而且股东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取得股权有合理的预期,因此其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如果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则从章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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